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俞秀華代 理 人 俞秀英相 對 人 王瑞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西元二0一一年(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所為而於西元二0一一年(民國一百年)0月0日生效之(二0一0)融民初字第六一七六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俞秀華係大陸人民,相對人王瑞署係臺灣人民,兩人原係夫妻關係,嗣因婚姻發生破綻,聲請人向大陸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業經大陸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0)融民初字第6176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並已於民國000年00月0日生效,此經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以(2011)閩融證民字第7978號、第7979號公證在案,故聲請認可該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0)融民初字第6176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2011)閩融證民字第7978號、第7979號公證書,而上開判決書、證明書、公證書,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復有該基金會(101)核字第003384號、第003385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原告俞秀華與被告王瑞署草率登記結婚,其婚姻基礎差,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爭吵,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已失去聯繫,其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現原告請求離婚,予以准許。」其判決如下:「准予原告俞秀華與被告王瑞署離婚。」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相符,堪認該判決不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其判決內容與我國之相關法律規定亦無相違,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裁判日期:201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