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33號聲 請 人 李斯琪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2日內補正預納,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預納聲請費用,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