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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婚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41號原 告 梁克強被 告 吳靜慧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