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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婚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婚字第79號原 告 梁○明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被 告 丘○蘭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於民國00年0月00日與被告結婚,婚後育有二女,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二)兩造結婚不久,原告發覺夫妻兩人在個性、生活習慣、思想、宗教信仰等各方面均格格不入,因此感情並不融洽,甚至經常因意見不合而爭執不斷。然因當時民風保守,鮮少有人離婚,故在「相忍為家」之情形下,渡過了漫長三十幾年的婚姻生活,惟實際上這段婚姻對原告而言,實無任何快樂可言。

(三)被告雖從事教職(現已退休),收入不惡,惟因生性儉嗇,故其經常撿拾他人不要之廢棄物,舉凡床組、床墊、桌、椅、檯燈、塑膠衣櫥、鞋櫃、鞋架、塑膠水桶、置物箱等不一而足之物品回家使用,使得家裡壅擠、髒亂不堪。按原告處女座「龜毛」、愛乾淨之個性,實在無法忍受被告之特殊癖好,何況所拾回之物,例如床組、床墊等,根本不知其來源為何?倘該些物品為他人往生後之遺物,原告家人如何安心使用?為此原告再三勸諫,惟言者諄諄,聽者藐藐,被告仍然我行我素,雙方也因此磨擦不斷,相處難以和諧。

(四)除上開廢棄物外,被告在未退休前,亦幾乎每天從學校帶回大量學生營養午餐之剩菜剩飯供家人食用。原告一家雖因此得以不開伙而節省些許生活費用,但長期下來,家人倒盡胃口,生活水準低落,逼得原告只能餐餐外食,以求逃避。

(五)被告不重視衛生,更遑論勤於家事,故家裡蟑螂橫行、衣服到處堆放早已習以為常,就連每天所使用之盥洗室、馬桶、浴缸都因懶於清洗而積垢盈寸。之前,原告總體諒被告有工作之累而不忍苛求,並以為被告退休後,時間充裕,即可改善,但萬萬沒想到,被告不但積習難改,且所有時間均忙於宗教活動,以致家裡依舊髒亂不堪,令人不忍卒睹。

(六)原告父親早逝,母親一人含莘茹苦撫養六名子女成人。70年間,母親結束市場小雜貨店生意後搬來與原告同住(原告一兄任軍職常年不在家,一弟於69年移民美國,均無法共同照顧)。當時原告長女才1歲(72年又生下次女),母親不僅承擔起照料孫女之重責,且一應家事均由母親全部包辦。或許被告心裡一直認為,照顧母親之責,不能完全依賴原告,故在不平之情緒影響下,被告始終對母親不友善,不僅不給分毫零用錢,就連營養午餐也不給母親吃,還要母親用小電鍋自炊自食,甚至於母親不慎將飯粒掉在地上時,還出言:「兒子又不止一個」加以譏諷,以致母親對被告心生畏懼,只要一聽到被告回來的聲音,不是從躺臥之沙發上坐起,就是趕忙找家事做。這些委屈,母親為顧慮原告家庭和諧,始終隱忍不發,直到後來母親到美國與弟弟同住,原告於今年前往探親,才從姐、弟口中得知真相,使得原告為此深感痛心與不孝。

(七)被告視錢如命,不僅家中房產(被告名下二棟公寓,原告名下一棟公寓、一棟透天,透天房屋現供家人住,其餘出租)出租收益全由被告掌控,就連原告公餘教授學生書法之束脩,被告亦都全部納於私囊,而一應家庭負擔,卻全部推給原告。原告長期下來,不堪忍受如此之婚姻生活,因此於100年9月23日委請律師致函被告,要求歸還不動產之管理權及所有收益,並商談婚姻解決之道,惟被告收受律師函後,除回函表示拒絕外,隨即離家避不見面,至今行方不明。

(八)原告長期工作勞累,加以三餐外食不正常,94年經檢查發現患有糖尿病,近6年來因病情不穩定,轉介至身心科看診後,亦發現有精神耗弱及憂鬱症之現象。原告個性保守、內向,因家醜不敢外揚,長期累積之下,自然難有健康之身心,故為享有最後平靜之晚年,原告毅然決定離婚,以稍解平生夫妻不睦之憾。

(九)末查,被告衛生習慣不良,長期口臭、狐臭嚴重,以致夫妻間十幾年來均無正常之性生活,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無繼續維持之必要。綜上,原告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之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

(十)對於被告答辯之陳述:被告對於原告指稱兩造「十幾年來均無正常性生活」

乙節,以「兩造尚於97年間共赴美國」作為反駁。由此,更加證明兩造間夫妻關係確實疏離,否則大可舉最近或者一年半載內之夫妻親密行為為例,何必遠涉97年之事?試問:97年距今多久?大約4、5年,4、5年之0生活在同一屋簷下之夫妻,無一性生活之例可舉,如此夫婦關係,其感情不言可喻。

原告雖於97年間與被告同行赴美,但主要目的是去貝

里斯看土地及探親而非觀光,期間,雖有與家人同遊,但均是一大伙人共睡通舖。在弟弟家,原告亦是一人睡沙發或打地舖,從未與被告同床共枕,何來親密關係?又因為彼此感情冷淡,更少不了爭執和不愉快。被告悖於事實,營造夫妻恩愛假象,令人難以苟同。

原告訴請離婚,與蘇姓女子無關。經查:蘇女是原告

姊姊之好友,去年蘇女受姊姊之邀到美國旅行,因其從未出國,一人不敢遠行,姊姊告以原告將赴美探望母親,建議可與原告同行,旅程中好有個照應,故才結伴而行,不料被告卻藉此大作文章,並在女兒面前誣賴原告不忠,試想:原告若與蘇女涉及不倫,原告豈可能明目張膽,不顧母親、姊、弟之觀感,而公然同遊美國,並借宿渠等家中?蘇女到美國後,住在姊姊位於紐澤西住所,而原告住在弟弟紐約家中,兩地車程相距3小時,旅美期間,兩人未再見面,直到回國再一起同機。按出國遠遊,邀認識之人同行,相互作伴,彼此有個照應,毋乃人之常情,豈可在無憑無據之情況下,硬是一口咬定原告出軌。被告含血噴人,惡意指控,讓原告精神上痛苦不堪,已達不堪同居虐待之程度。

原告所提照片中之床組、床墊、桌椅,皆係舊物,非

房客新購只使用2個月用以抵租金之物品。蓋房客租屋,除租金外尚有押金可抵,如扣抵不足,可逕行求償,何必用他人使用過不值幾文錢之舊物抵償?尤其舊物中,尚有小學生所使用之桌椅、資料箱,莫非這些也是小學生租房未給租金用來抵償之物?原告家中髒亂不堪屬實,惟被告指稱該些照片乃原告

「自行造景取照」、「以偏概全」、「斷章取義」,並表示家事之責任歸責女方,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云云。惟查:家裡髒亂(蟑螂應不會配合演出),如有爭執,可擇期履勘,則真相可明。雖然家事男人也可以做,但事實上往往被告都擇自己有利之詞辯解。例如,被告不做家事,就強調男女平等,指摘原告也應負擔。但一提到家中所有開銷為何全由原告負擔,被告卻不付分文時,被告即反譏原告:「要女人分擔家計,不是男人」。是基於分工合作,「男主外,女主內」之原則,家居髒亂,當然被告之可責性較大,殆無庸疑。

民國80至82年,原告兼學校夜間部註冊組長,正逢全

國行政業務電腦化推動初期,為整建業務資料,日以繼夜工作,夜間10點多下班,回家途中駕車瞌睡意濃,回到家中,立刻又在電腦前工作,直到天亮,家人上學、上班後,才就寢。如此一年下來,積勞成疾,高燒不退,經空軍醫院及奇美醫院多項檢查,均未查出病因,一度還誤診為愛滋病,經多次驗血始證明為誤判。醫生在未明病因下,只開營養劑服用,身體竟逐漸康復,最後的診斷確定為過度疲勞。原告日間、夜間均授課,晚上回家還要繼續學校的工作,又在空軍機校、通校兼課,公餘還在家中及各地教授書法,努力工作,打拼賺錢,都是為了買房子及家中一切開銷。而被告的薪資都不願支付開銷,還霸佔三間公寓及獨吞三間公寓收租所得及18年來原告教授書法的學費,似此不能同甘共苦的人,就算是朋友,我們都不願與之為伍,更何況是夫妻。

被告收到原告100年9月23日請求歸還房租、教學收入

及房產之律師函後,即離家避不見面。此參被告所提鈞院101年度家訴字第0號101年2月l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有兩造女兒梁○○所供:「母親與原告的感情不好,母親的情緒會受影響,因此我需要照顧母親」、「(問:被告母親搬出去多久?)2、3個月,母親希望等家庭狀況好一點再搬回家。」等語可資證明。由以上供述可證,被告只是收到原告之存證信函,便不告而別達數月之久(從100年9月下旬起算至今已半年,若算至上開筆錄開庭時間100年2月1日,也已逾4 個月)。可見夫妻雙方關係確已冷淡到不堪聞問之程度,假如兩造感情尚稱良好屬實,則被告至少會考慮到原告生活起居、身體健康乏人照顧等情,豈有一方面明知原告長期罹患糖尿病,另一方面卻又離家數月,完全不顧原告死活之理,可見兩造婚姻關係已發生嚴重破綻,絕非憑空捏造,從而,原告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由,訴請離婚,亦難認無理。

(十一)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則抗辯稱:

(一)原告請求判決離婚之下列法律事實係屬扭曲事實,部份為捏造不實,釋明如下:

關於原告所指「被告雖從事教職退休,惟因生性儉嗇

,故其經常撿拾他人不要之廢棄物,舉凡:床組、床墊、桌、椅、檯燈、塑衣櫥、鞋櫃、鞋架、塑膠水桶、置物箱等不一而足之物品回家使用,使得家裡壅擠、髒亂不堪」云云,洵屬扭曲事實:

㈠按上開床組、床墊、桌,係因兩造所購位於臺南市

「關帝廳」對面鄉城陽光鎮大樓之出租房,承租人租下後新購傢俱2個月後,女友分手不願續租,不得已以所買傢俱抵付欠租而搬離租屋,因上述傢俱全新可用,嗣並由兩位女兒分項選擇使用,揆之原告為一家之主,並非不知,至於鞋櫃係被告購買,檯燈、椅、鞋架是二女兒在臺北工作後帶回來,絕非他人所丟棄,原告茲為離婚扭曲事實誣指「被告撿拾他人不要之廢棄物」、「倘該些為他人往生後之遺物,如何安心使用」。

㈡衡之常情,上開傢俱若非雙方同意,一般人豈可能

任意丟棄路邊,被告又如何搬回家,事理至明。關於原告所指「被告在國小老師未退休前,亦幾乎每

天從學校帶回大量學生營養午餐之剩菜、剩飯供家人食用。原告一家雖因此得以不開伙而節省些許生活費用,但長期下來,家人倒盡胃口,生活水準低落,逼得原告只能餐餐外食,以求逃避」洵屬誇大其詞:按被告國小老師退休已6年半,未退休前班級人數42人,偶而因班上營養午餐打菜後有存餘,始由老師處理,有時分給班上經濟力差之同學,稽之各班處理方式均如此,且1個月僅有數天如此,不可能天天均有剩餘,否則以被告愛惜名譽個性,豈可能在校長、主任、老師、同事、學生眾目睽睽下「幾乎天天將營養午餐帶回家食用」,原告自己且曾食用,如今「昨是今非」,遽執為離婚理由,回首兩造成家,被告持家歷程,情何以堪。

關於原告所指「被告不重視衛生,更遑論勤於家事,

故家裡蟑螂橫行、衣服到處堆放早已習以為常,就連每天所使用之盥洗室、馬桶、浴缸都因懶於清洗而積垢盈寸,被告不但積習難改,且所有時間均忙於宗教活動,以致家裡依舊髒亂不堪」云云,不排除原告為達離婚目的「自行造景取照」,其中部分係「以偏概全」、「斷章取義」,亦違「家事」分擔男女平等原則。按被告退休前為國小老師,且為班導師,職責較重,在校時間長,家中家事有空就清理,原告則為高職國文老師,平日遠庖廚,家事均由被告獨自負責,至於原告的書房自己規劃處理。從而原告拍照家中零亂,係其為求離婚拍照取證,刻意「造景」或「取景」之「偶然現象」,故被告否認起訴狀「零亂」照片為被告造成。何況原告既自稱體諒原告工作勞累,且其亦為兩造家中主要成員,當有責任分擔整理家務,不能再圖夜夜晚歸卡拉OK。

關於原告所指「被告始終對母親不友善,不僅不給分

毫零用錢,就連營養午餐也不給母親吃,還要母親用小電鍋自炊自食,甚至於母親不慎將飯粒掉在地上時,還出言『兒子又不止一個』加以譏諷,以致母親對被告心生畏懼,只要一聽到被告回來的聲音,不是從躺臥之沙發上坐起,就是趕忙找家事做」云云,並非事實。此稽之原告起訴狀自稱上開事實是「原告於今年前往美國探視母親始告之」(按⒈原告之母梁陳笑丹已96歲,被告97年與原告赴美探望時已發覺有失智現象,現因跌倒2年臥床,是否有正常意識力,尚有可疑;且⒉原告在鈞院101年家訴字第0號請求命令女兒由家分離事件101年2月1日審理時,坦承與具「挽面、美容」及會紫微斗數開店之單身小姐蘇○○(有一子現服兵役)同遊美國,有筆錄可證,原告稱蘇○○係其旅美20多年二姊梁○○(65歲)朋友,均違常情,因梁姊身體有高血壓等慢性病,又不會開車,二人年齡差距甚大,且其長住美國,雙方並不認識,蘇○○豈可能丟下臺灣店務及兒子逾月而赴美國看梁姊之母,情理至明)。蓋果如此,原告之母豈有不立即反應告之兒子即原告「媳婦不孝」。竟延至原告與蘇○○同赴美國始告之,並執為本件被告「不孝」之證據,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違反情理與經驗法則。

關於原告所指「被告衛生習慣不良,長期口臭、狐臭

嚴重,以致夫妻間十幾年來均無正常之性生活,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云云,均非事實:

㈠按被告「口臭」係睡眠不足,偶而才有(包括原告

),至於腋下「狐臭」,原告婚前親熱時不嫌棄,且婚後被告之妹夫前奇美醫院整形外科主任楊○醫師,數拾年前任職左營海軍醫院時,已為被告手術醫治已無狐臭,此可當庭勘驗即可一目瞭然,詎原告因與蘇○○小姐交往,為求離婚,竟誣指被告衛生習慣不良,且扭曲事實,將數拾年前已治癒「狐臭」歸入離婚理由,洵非事實,亦不符上述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㈡被告否認兩造「十幾年來均無正常性生活」,此參

證原告尚於97年與被告以夫妻恩愛感情同赴美國2週探望原告之母,此查核護照即明,尤其原告尚於97年11月6日向被告表明「愛妻我買股票需現金」,被告當天自自己名下臺南市大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提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加上父親所贈50萬元,共110萬元存入原告名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供交割。從而依常情若兩造感情己「名存實亡」,被告豈可能夫妻情義相挺如此金額,又共赴美國探望婆婆2週期間旅遊各地,均同床共眠,愉快返台,情理至明。

(二)依上所述,原告自稱具「龜毛性格」,且其片面主張之上開離婚理由亦非事實,本件原告之所以請求離婚實因其已交有單身女友蘇○○46歲,且同機遊美國逾月又同機返台,被告為配偶卻未受告之,已侵害兩造之融合感情,故責在原告。是其請求判決離婚不符法旨。

(三)回首兩造婚後,原告偏執個性在投資理財方面曾先受騙⑴投資外國貝里斯買土地損失約150萬元;⑵參加直銷逸豐連銷事業受倒閉;⑶十全氣功後加入宋七力;⑷報紙所登所謂能預知世界末日之王老師(賢陀老人)(南投埔里蓋貨櫃屋避難上報)全程四期並唸咒做功課,吃老師高貴藥與礦石花費近百萬元,被告在原告憂悶時只能暗自陪其掉淚,現烏雲已散,卻面臨又可能受騙感情,致提起請求長女分離家庭(原告昏倒車庫第一個情急哭出聲音的女兒),及本件離婚。揆之此悠關原告人生之感情重大抉擇,被告願「以愛包容」,盼原告思及一旦妻離子散,女友到時僅顧及自己兒子家庭,原告在身患長期糖尿病下,將晚景淒涼,盼能再回憶里長選後,原告晚上酒後回家昏倒自家車庫,被告母女焦急的哭叫,市立醫院救護車及請里長快過來幫忙之急難骨肉及夫妻見真情,但如今卻換來離婚訴訟,情何以堪,可再請益良師益友,能撤回起訴,一家團圓。

(四)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兩造於00年0月00日結婚,婚後育有長女梁○○(00年00月

00 日生)、次女梁○○(00年0月00日生),兩造之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此並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又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婚,惟請求離婚之原告對於此項虐待事實,除依法律規定無庸舉證外,應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2號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且兩造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其所持理由無非係謂被告經常撿拾他人不要物品堆放家中、經常將學校營養午餐之剩飯剩菜帶回供家人食用、不整理家務致家中環境髒亂、對原告母親及原告原生家庭成員不友善、將家中房產出租收益及原告教授書法所得全歸於被告私囊、個人衛生習慣不佳,有口臭及狐臭,致夫妻10餘年來無正常性生活、不顧原告患有糖尿病竟離家數月等語,惟被告均否認之,並以上揭情詞置辯,則兩造所為主張及答辯是否有理由,茲述之如下:

原告主張被告經常撿拾他人不要之床組、床墊、桌、

椅、檯燈、塑衣櫥、鞋櫃、鞋架、塑膠水桶等物品堆放家中,且於被告退休前經常將學校營養午餐之剩飯剩菜帶回供家人食用,令家人倒盡胃口,使原告不得已餐餐外食云云,雖據原告提出照片數張為證,惟被告否認之,並辯稱原告主張之床組、床墊、桌係因原出租之房客不願續租,因而將上開傢俱做為抵付積欠之租金,而椅、檯燈、塑衣櫥、鞋架等物係兩造次女梁玉薇在臺北工作後搬回家中之物,並非他人丟棄之物,又被告雖曾將學校營養午餐帶回家中供家人食用,然僅偶爾為之,且原告亦曾食用等語,經核被告之辯述與證人即兩造次女梁○○證述之情節相符(詳見

101 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復未提出其他明確之證據以實其說,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難信為真實。

原告主張被告不重視家中環境衛生,致家中髒亂不堪

、蟑螂橫行、盥洗室、馬桶及浴缸積垢盈寸等情,固據原告提出照片數張為證,惟被告否認之,並辯稱被告退休前為國小班導師,職責較重,在校時間長,家中家事有空就清理,原告則為高職國文老師,平日遠庖廚,家事均由被告獨自負責,原告所提照片乃係原告自行造景取照,並非真實等語,證人梁○○亦證稱:「…被告從早上就要準備早餐,之後上班,從早忙到晚,還要作家事,很晚才能休息,我們家沒有人會幫被告做家事,包括我也是,我自己也覺得很不應該,我們家雖然不是很乾淨,但是被告已經盡力了,且家中不乾淨是全家人的錯,並不是被告的錯。…其他乾淨的地方原告都沒有照出來,原告找髒的地方照相我也沒有辦法」等語(詳見101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所提出之照片應僅係家中部分場景,家中並非全然髒亂不堪,且被告顯已盡力維持家中清潔,原告身為家庭一份子,對於家庭環境清潔亦應盡一份心力,原告未有幫忙即將整理家務之責全歸於被告,實有未洽,是原告據此主張被告不重視家中環境衛生,而請求離婚,實非正當。

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母親及原告原生家庭成員不友善

,不給原告母親分毫零用錢,也不給原告母親吃其自學校帶回之營養午餐,致原告母親須用小電鍋自炊自食,甚至原告母親不慎將飯粒掉在地上時,還出言:「兒子又不止一個」加以譏諷,以致原告母親對被告心生畏懼,只要一聽到被告回來的聲音,不是從躺臥之沙發上坐起,就是趕忙找家事做等情,原告固舉證人即原告之妹妹梁○○、妹夫古○○為證(詳見101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惟被告否認之,經核梁○○、古○○所證述被告對待原告母親之情形,乃係聽聞自原告母親所言,並非親自見聞,是否確有其事,已屬堪疑,且據兩造之女兒即證人梁○○證稱兩造與原告之母親同住期間,原告之兄弟姐妹甚少與兩造有互動,主要相聚僅係過年時節,被告亦無如原告所言對待原告母親及原告家庭成員不友善情事等語,而證人梁○○自幼與兩造及原告母親同住,與原告復無仇隙,其對於被告與原告母親、兄弟姊妹之互動狀況當甚明瞭,其證述自堪採信,而證人梁○○、古○○身為原告之至親,甚少與被告來往,於原告訴請離婚之際,卻挺身出面為原告作證,渠等之證述恐有偏頗原告之虞,實難信為真實而遽認被告有對原告母親及原告原生家庭成員不友善情事,況若被告對原告之母親有不孝順之情,原告之母親怎堪忍受而與兩造同住近20年,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難憑採。

原告主張被告將家中房產出租收益及原告教授書法所

得全歸於被告私囊,且將家中所有開銷支出全推由原告負擔等情,經訊之被告,被告固不否認家中房產出租收益及原告教授書法所得係由伊收取,惟否認家中所有開銷支出全係由原告負擔,經核證人梁○○證稱:「兩造結婚之後,兩造的財產都是各自保管,眼睛看得到的東西,都是原告名下的,很多看不到的東西,例如我的學費、生活費、日常生活花費等等都是被告負擔的,‧‧‧我們家中華東路的房子有出租,有

二、三間房子出租,是被告處理出租的事情,包括打契約、找房客、房子購買的家具、清潔,都是被告在處理,租金都是被告收,沒有交給原告,房子的名字有二戶是被告,一戶是原告,原告那一戶也是由被告收租金,我很小的時候,原告晚上有兼課教書法,交書法的錢是被告收的。‧‧‧(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兩造出租的房屋有將近920萬元的貸款,是誰繳的?)一開始是兩造一起繳的,當時家裡的經濟方面還滿緊的,後來利用出租房子的方式來繳貸款,到後面原告不太管房子的事情,所以都是被告在繳房屋的貸款。」等語,是足認兩造婚後家庭生活費用並非全數由原告負擔,被告亦有支應家計,且因原告不太管房子的事,故兩造名下出租之房屋均係由被告負責管理,因房屋積欠龐大的貸款,被告乃以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之方式繳交房貸,並非由被告中飽私囊,至原告兼課教書法乃係久遠前之事,當時原告教書法之收入由被告收取,原告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必係挪為私用,且原告多年來對此未見有異議,現今方持此點抨擊被告,實難謂此為造成兩造婚姻難以維繫之重大事由。

原告主張被告個人衛生習慣不佳,長期口臭、狐臭嚴

重,以致夫妻間十幾年來均無正常之性生活,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乙節,被告否認之,並辯稱被告口臭係睡眠不足偶而才有,至於腋下狐臭,原告婚前親熱時不嫌棄,且婚後被告於數十年前已手術醫治,現已無狐臭等語,經查被告所辯與證人梁○○證述之情節相符,應堪採信,原告就其主張被告現仍有嚴重口臭、狐臭乙節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難採信。又參諸被告主張兩造於97年間曾同赴美國

2 週,於97年11月6日被告亦曾提供110萬元存入原告名下帳戶供原告購買股票等語,業經被告提出存摺內頁影本1件為證,且為原告所不爭執,雖原告辯稱在美國期間,兩造並未同床共枕,且係被告主動拿錢叫伊幫忙買股票云云,姑不論原告所辯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縱使屬實,惟兩造既會一同出國同遊,又有大筆金錢往來買賣股票,顯然兩造並非如原告所言毫無感情,形同陌路,應堪認定。

被告辯稱原告係因與訴外人蘇○○小姐交往,而提起本件離婚之訴乙節,原告否認之,並辯稱:蘇女是原告姊姊之好友,去年蘇女受姊姊之邀到美國旅行,因其從未出國,一人不敢遠行,姊姊告以原告將赴美探望母親,建議可與原告同行,旅程中好有個照應,故原告才與蘇女結伴而行等語,經查原告與蘇○○結伴前往美國,雖尚難遽此推論原告與蘇○○有不正常交往情事,惟原告為有配偶之人,卻於未告知被告之情況下,不避嫌地與蘇○○同行出國,被告因此質疑原告與蘇○○之關係,尚屬情有可原,難認係屬可歸責於被告。

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原告患有糖尿病,須有人照料生活

起居,竟離家數月避不見面云云,被告亦否認之,並辯稱伊因收到原告之律師函,為避免兩造衝突,故暫時離家,但陸續仍有回家,只是未碰到原告等語,經核被告所辯與證人梁○○證述之情節相符,是亦難認被告係惡意棄原告於不顧。

綜上所述,原告所舉各項事由主張其受被告不堪同居

之虐待及係可歸責於被告致兩造之婚姻難以維持,均非可採,且兩造就上開衝突,若能理性溝通,當非無解決之管道,率爾走上離婚一途實非良策,就客觀而論,兩造之婚姻並非難以維持,是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