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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字第35號原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林道源被 告 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童文志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陳世勳律師黃郁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陸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陸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楊景匡,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童文志,而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童文志亦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29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緣原告承攬被告所發包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99年度舊北棟

、舊南棟、圖書館大樓補強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雙方簽訂有工程採購契約,編號:永中契字099FED0000000號(下稱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係採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項目及數量結算,其結算方式載明於同項第l、2、3小項。

多項工程項目超出契約數量之金額已達新台幣(下同)2,059,700元,惟系爭契約既約定採實作實算,則採購機關自應依承攬人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計價給付,始符政府採購法第6條之規定及契約誠信原則。

㈡系爭契約第4條第㈢項已載明:「採契約價金總價金額結算

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按此部分乃屬契約以外工程項目,惟被告卻強行要求原告施作,其金額達2,987,681元,被告卻未予辦理契約變更增加價金及另議工期,漫無限制要求原告吸收增加之成本,有違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

㈢原告依下列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47,381元工程款及利息:

1.履行契約部分:⑴原告分別於100年8月19日、9月28日、12月16日函請被

告辦理追加工程款,卻遭被告以「本工程為總價承攬」及預算不足為理由推諉,嗣又於101年3月13日復文指出系爭工程業已完成竣工驗收等程序,始提出數量追加不符法令規定,已明確拒絕辦理追加,但系爭契約條款,並未記載本工程係總價承攬契約,且契約第3條第㈡項第1款及第4條第㈢項均明定,機關應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被告已違背契約誠信法則及衡平原則。系爭契約條款既約定採實作實算,被告自應依原告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計價給付,縱為總價承攬合約,倘承攬人遇有特殊原因仍可請求業主追加工程款。

⑵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之規定,超過契約工項數量之

工程款2,059,700元,被告自應依約履行,如違約給付,而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關於給付遲延而行使權利,按契約成立後,債務人有依契約內容而為履行之義務(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518號判例參照),是以本件對於追加之工程款,被告應負給付義務。

⑶工程承攬乃屬有償契約,祇要承攬人依定作人之指示而

完成工作且已交付者定作人自應給付報酬,民法第490條、505條定有明文。系爭契約既約定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項目及數量結算,則被告就原告所施作之工項自應給付,況原告派駐工地人員係專責管理工地事務,依常理不會答應被告無償施作額外之工項。故原告提出增作工項及追加明細表之項目,被告應給付追加工程款總價5,047,381元。

2.返還不當得利部分:⑴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所謂受利益,即在損益變動過程中,而取得之利益而言,例如因使用他人之財物而獲得利益,或因他人提供勞務而獲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作為有無法律上原因之判斷,例如基於添附物規定而取得權利(民法第811條至第815條),此純為法律上技術的便宜措施,避免社會經濟的不利,其立法目的並非在使受益人終局的取得該利益,故其受利益並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民法第816條)。

⑵系爭工程係校舍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大樓補強工程

,無論採總額結算或採實作實算之結算方式,原告所施作之工程項目均超出契約數量之金額高達2,059,700元,該工項應屬漏項工程,依約應變更增加契約,惟被告卻故意拒絕辦理,金額高達2,987,681元,而上列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乃歸責於被告設計單位未衡量工程實況及情事變更等因素所造成,被告卻未依約編列追加預算,是被告對超出合約數量之工項確屬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得添附物及勞務之利益。

3.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為民法第227條之2所明定。揆諸其立法理由,情事變更原則為私法上一大原則,凡因契約所生之債包括不當得利均得適用,上列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乃歸責於被告設計單位因自始未衡量工程實況及情事變更等因素所造成,加以被告未依約編列追加預算,是以被告已有重大過失而構成債務不履行,從而原告所提出之增作工項,被告應依約辦理變更追加預算並給付工程款。

㈣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104年10月2日104南市建師鑑字

第137號鑑定報告書,鑑定報告附件目錄,附件十所列數量計算表,該內容顯有與建築市場行情價格差異,有再函請公會詳實鑑定之必要。鑑定結果(四)施作㈠、㈡項目,依其工程及數量所需增加施工天數為40日曆天,惟原告認為展延天數不合理,況鑑定單位未敘明工期展延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㈤兩造於101年9月6日及101年9月12日就系爭增作工項召開協

商會議及至現場清點數量,自上列爭議過程觀之,被告自認系爭增作工項應追加給付工程款,僅爭執實作數量之多寡。100年7月19日會議紀錄五、紀錄事項第2點「……所需費用已包含於發包工作費中不另計價。」,但所指發包工程費中並不包含全面更換天花板之契約項目可供計價,至於其他會議紀錄亦僅證明增作部分確實由被告指示施作,但原告並未承諾無償施作。契約成立後,往往需辦理變更設計或工項之追加,此時必然當展延工期,因工程之工期展延期間必然增加費用之支出,此有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㈥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5,047,3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㈠系爭工程開工後,原告分別於100年8月19日、100年9月28日

函知欲追加工程款及增作工項,惟業經工程監造廠商永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永合公司)於100年9月1日永字第0000000號函、100年10月3日永字第0000000號函以原告追加或增作係因施工不當等原因,而認定無法追加預算。

㈡原告於100年12月16函知追加工程款及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

加工程數量或項目而提出展延合理工期,經被告100年12月29日永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系爭契約未依規定辦理任何工程變更,且雙方定期召開工地會議,有關工程所衍生之問題或疑義,應於工程會議中提出,經雙方討論、決議後,並作成會議紀錄確認後方能執行,非單方面可決定,而系爭工程會議紀錄未有如上之紀錄,故予以否准。

㈢嗣系爭工程於辦理驗收並結算數量後,原告欲追加工程款及

重新勘驗,經監造廠商永合公司及被告函覆系爭工程業已完成竣工驗收程序,結算數量、金額亦經雙方確認並用印,原告提出重新勘驗及驗收之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

㈣關於原告之請求法律關係之抗辯

1.履行契約部分:⑴系爭工程原告應施作之項目、數量業於契約文件(含招

標、投標、決標、契約本文、設計圖說、工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記載詳實,並無原告所稱載有部分屬契約以外之工程項目,係被告強行要求原告施作之情,縱有漏列情事,亦不符合契約約定須先「經機關確認」漏列情形,且兩造間亦無契約變更之合意,因此與契約第4條第㈢項所約定之要件不符。

⑵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第2款規定應以實際施工數量超過

契約預定之百分之10以上為其適用之先決條件,原告應施作之項目、數量等均已載明於契約文件,無所謂漏列項目,要無實際施工數量超過契約預定數量之情,且兩造並無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之合意,非原告可不經被告之同意或指示,即得逕依其實際施作之數量請求被告增加給付。

⑶系爭工程業已辦理結算驗收,數量、項目及金額均經兩

造確認,依上開判決意旨,原告主觀上已無變更契約增減價金之意思,卻仍於事後復提起重新勘驗、計價之要求,並提起本件訴訟,顯然有違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實信用原則。

⑷部分工項確實有提出變更設計之要求,惟因教育局反對

才未辦理契約變更,兩造並無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之合意,因原告承諾無償施作,始由原告進行施作,縱原告曾函知被告追加工程款,惟監造廠商均認與契約約定不符,被告亦拒絕之,且系爭工程嗣後經驗收結算,故兩造間有效存在之契約僅原訂之工程採購契約,被告亦依系爭契約給付工程款,要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

2.原告主張被告對超出合約數量之工項確屬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得添附物及勞務之利益等語,此部分屬強迫得利,被告並未受有利益。

3.按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之非當時所得預料,係指該情事變更之情況,非承包商於締約時所能預見之風險,或雖可預見,然其無法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之發生,致損害超越所預期可期待之範圍者而言。是否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倘變動超出當事人之預料,即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依現行社會經濟情況及一般觀念,原告為專業營造公司,對於施工項目、工期、單價、經費之計算及控管,於簽約時均已詳細估算,且被告及設計監造廠商所提供之相關契約文件亦甚為詳實,並無缺漏,原告於訂約前即可做風險評估並採取相當避險措施防止損害發生,要不能因自身施工不當或未經被告同意變更契約而增加施工項目,而於驗收結算後翻異其詞,進而認定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要求追加工程款。

㈤100年7月19日會議紀錄2,已明示舊北棟天花板不另計價,

經永合公司以函文檢附該會議紀錄予原告,原告並未表示異議。依100年7月12日、100年9月27日、100年10月25日、100年7月26日、100年6月1日、100年8月9日之會議紀錄,可知就欄杆扶手增設梯腳固定、鐵窗復原、外牆油漆,兩造均無另行計價之約定。

㈥被告對於原告於102年10月31日所提詳細價目表,結算方式

欄位所列各工程項目究為「總價結算」或「實作實算」沒有意見,惟部分實作實算工程項目之數量現已無法計算,因此,除被告不爭執之項目外,其餘原告主張追加之部分,被告均不同意,該部分之工程項目均僅能依兩造所定之契約數量計價,不得予以追加。

㈦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承攬被告所發包「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99年度舊北棟

、舊南棟、圖書館大樓補強工程」,兩造於99年12月29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編號:永中契字099FED0000000號,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㈠項約定契約總價17,990,000元,同條第㈡項約定「契約價金之給付,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項目及數量結算。」、第4條第㈢項約定「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㈡兩造於99年12月29日簽訂系爭契約後,並未變更契約。㈢系爭工程除本件爭執之追加工程及增作工項外,其餘工程就

舊南棟及圖書館於100年8月26日竣工、100年12月12日驗收合格;舊北棟於100年10月25日竣工、100年12月8日驗收合格(100年12月22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㈣原告分別於100年8月19日、100年9月28日發函請求被告追加

工程款及增作工項,經工程監造廠商永合公司以100年9月1日永字第0000000號函及100年10月3日永字第0000000號函稱依合約精神無法追加預算。

㈤被告同意給付原告契約暨增作工項追加明細表項次壹、A、

四、11,熱侵鍍鋅格柵水溝蓋板【數量:13、單價1,671元、複價21,723元】;項次壹、B、四、14,熱侵鍍鋅格柵水溝蓋板【數量:16、單價1,671元、複價26,736元】;項次

壹、C、二、22,半明架礦纖天花板【數量:205.2、單價333元、複價68,331元】;項次壹、C、四、12,熱侵鍍鋅格柵水溝蓋板【數量:12、單價1,671元、複價20,052元】,共計136,842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承攬被告所發包「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99年度

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大樓補強工程」,兩造於99年12月29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編號:永中契字099FED0000000號,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㈠項固約定記載系爭工程契約總價為17,990,000元,惟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約定有:「㈡契約價金之給付,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項目及數量結算:⒈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⒉採契約價金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逾原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數量增減達10%以上時,其逾10%之部分,得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10%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⒊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及第4條契約價金之調整亦約定有:「…㈢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等語(見本院卷第14、15頁),足見系爭契約乃總價承攬兼採實作實算之混合型契約,且締約當事人於契約成立後,因實際施作工程項目與數量增減達一定百分比,尚非不得請求變更契約,惟就契約變更增減價金則依工程項目價金給付約定係採價金總額結算(下稱總額結算)、或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下稱數量結算)、或契約漏列項目(下稱漏項),以及工程項目增減百分比等區別,而分別有增減契約價金之約定。基此,系爭工程項目如屬總額結算者,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⒈⒉及第4條㈢約定結算工程款之計價方式應為:⑴工程項目屬系爭契約編列範圍,實際施作數量增減未達10%者,依契約價金核算,不予增減;⑵工程項目屬系爭契約編列範圍,實際施作數量增減逾10%未達30%者,則就前開增減數量範圍(即逾10%未達30%部分),依系爭契約約定單價核算增減價金;⑶工程項目屬系爭契約編列範圍,實際施作數量增減逾30%者,就逾30%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價金;⑷工程項目屬系爭契約漏列,非屬系爭工程工項編列範圍,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另系爭工程項目如屬系爭契約第3條㈡⒋屬數量結算者,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⒈⒊及第4條㈢約定結算工程款之計價方式為:

⑴工程項目屬系爭契約編列範圍,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增減未逾30%者,依系爭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單價及實際施作數量核算價金;⑵工程項目屬系爭契約編列範圍,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增減逾30%者,就逾30%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價金等方式,據以分別核計工程款之計價方式,堪以認定。

㈡次查,關於工程項目應依總額結算或數量結算,系爭契約第

3條第㈡項第4點約定有:「㈡4.本契約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之部分:⑴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於驗收階段不使用工具或儀器丈量而能逕行點數計量者(例如門、窗、黑板、揭示板、陰井、馬桶、小便斗、燈具、吊扇及景觀喬木等以株、套、只、個、座、樘計量者;但不以前列項目為限)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計量計價。⑵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之計量,不適用於工程完工後隱蔽部分之計量。」等語,是認非屬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第4點約定數量結算工程項目,均應依總額結算工程價金。基此,就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關於舊北棟之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以片計量)、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以樘計量)、拆除花格鋁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以樘計量)、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以樘計量)、拆除含修改2樓格柵(以樘計量)、拆除電動鐵捲門(以樘計量)、鐵捲門遙控器(以個計量)、黑板油漆(以個計量);關於舊南棟之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以片計量)、1樓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以樘計量)、2、3樓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以樘計量)、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以樘計量)、鐵捲門遙控器(以個計量)、鐵格柵門(以樘計量);關於圖書館之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以片計量)、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以樘計量)、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以樘計量)、2、3樓鐵門白鐵修邊(以樘計量)、鐵捲門遙控器(以個計量)、太陽花欄杆(以樘計量)、1樓樓梯間白鐵門(以樘計量)之工程項目,係屬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第4點約定範圍,應以數量結算該部分工程款,其餘附表一所示工程項目,或需使用工具、儀器丈量,或為工程前階段之假設工程、或為工程完工後隱蔽部分,均非屬系爭契約約定數量結算範圍,自應總額結算計算該部分工程款。

㈢原告主張除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範圍外,業已實際施作附表一

所示各項工程,其中逾系爭契約約定數量之工程款達2,059,700元,另漏項部分工程款2,987,681元,合計5,047,381元,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給付上開追加工程款等語,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本件就原告附表一所示之各項工程是否確有施作、施作數量、品質、單價,及是否為系爭契約工程項目範圍等事項,囑託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為鑑定,經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於104年10月2日以104南市建師鑑字第137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回復本院,且系爭鑑定報告製作人林吉良、許慶常建築師師並於本院審理中,就系爭鑑定報告不明之處到庭結證,本院考量二位鑑定人均領有建築師執照,具備建築工程專業知識、經驗之人,且與兩造間亦無利害關係,應無偏頗之虞,又系爭鑑定報告製作過程,業經會同兩造到場會勘二次,復多次至系爭建物現場勘測、繪製現況平面圖等過程,足認系爭鑑定報告結果及證人林吉良、許慶常之證述應屬可採,是本院下述引用系爭鑑定報告內容暨證人林吉良、許慶常證述(見本院卷㈡第18至23頁)時,茲不再贅論,先予陳明。茲就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分別說明如下:

1.關於舊北棟之假設工程之鋼管鷹架及防護網部分(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一.3)原告主張舊北棟鋼管鷹架及防護網施作數量達1,399.9平方公尺,被告應追加給付該部分工程款15,068元等語。經查,依鑑定報告所示,舊北棟鋼管鷹架及防護網之施作範圍,經鑑定人實際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合計應為1,303.59平方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7頁),已逾系爭契約約定數量1,107.6平方公尺,是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⒉約定計價方式,就該部分工程增加數量逾10%未達30%部分,依系爭契約約定單價核算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應增加之工程款價金7,074元【計算式:1303.59-1107.6×1.1=85.23(平方公尺);83(單價)×85.23=7074(元),下以計算式均元以下四捨五入】,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2.關於舊北棟補強工程之模板組立及損枆部分(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二.6)原告主張舊北棟之模板組立施作數量達911平方公尺,被告應追加給付該部分工程款9,704元等語。經查,依鑑定報告所示,舊北棟模板組立之施作範圍,經鑑定人實際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合計應為802.46平方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7頁),雖超過系爭契約約定數量,但並未逾系爭契約約定數量分百分之10即867.68平方公尺【系爭契約約定數量為788.8平方公尺,逾百分之10為867.68平方公尺;計算式788.8×1.1=867.68】,是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⒉約定計價方式,就該未逾百分之10部分價金不予增加,是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3.關於舊北棟之1:3水泥砂漿粉刷部分(即附表一所示項次

壹.A.二.9.)⑴原告主張舊北棟之1:3水泥砂漿粉刷工程施作數量達15

35.6平方公尺,被告應追加給付該部分工程款196,882元等語。經查,依鑑定人林吉良、許慶常證述:「合約的範圍是指擴柱的部分,但是擴柱範圍外有打除,有些施工範圍外打除後會壞掉,之後要修補,一般作結構補強算數量會計算週邊約1、2公尺的數量預算。合約僅算到樓梯板,但是外圍的牆也應該打除,所以列為合約外,才會分為合約內及合約外增作,因為實際施作不可能切剛好,周圍牆面是我們列出增加出來的工項應該做的。(問:為何不認定為追加工程而是漏列?)增作部分大部分是外牆,因為合約內僅有油漆,但外牆水泥已經粉化無法油漆,後來學校要求打掉重新粉刷才有辦法上油漆,增作是廁所、雨遮、背立面的外牆與擴柱無關,合約內的擴柱計算後面積沒有那麼多,增作部分雖圖面沒有但實際有施作。……合約內沒有記載背立面要重新粉刷。(問:從補強位置平面圖可否看出粉刷範圍?)第54頁舊北棟2樓圖面1:3水泥部分即有平面圖上編號1、2、3、4等擴柱位置,擴柱旁邊的磚牆要敲掉後修補,但現在連窗戶上面、底下都重新打掉粉刷,才會有這些數量,這些看得出來只有柱子沒有包含外牆。」等語,參酌系爭契約附件一、二、三層補強結構平面圖(圖號SIA-1、SIA-2、SIA-3)及擴柱補強詳圖(圖號S4-1)所示,系爭契約擴柱補強範圍僅在該擴柱及擴柱外牆,未及廁所側牆、背立面、雨遮等範圍,可知擴柱範圍施作數量計算,應僅及於擴柱及外牆,該部分工程款自依系爭契約約定核算,其餘則屬漏項。

⑵次查,依鑑定報告所示,舊北棟之1:3水泥砂漿粉刷就

擴柱及外牆部分之施作範圍,經鑑定人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合計應為349.29平方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7頁),尚不足系爭契約約定數量,是就不足系爭契約約定數量為535.5平方公尺之百分之10以下部分,自應依爭契約第3條㈡⒉約定計價方式扣款27,583元【計算式:535.5-349.29-535.5×0.1=132.61(平方公尺);132.61×208=27583(元)】。另廁所側牆、背立面、雨遮等漏項部分,經鑑定人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合計應為776.72平方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8頁),就此漏項部分則應依系爭契約第4條㈢約定結算工程款之計價方式給付工程款161,558元(計算式:776.72×208=161558)。

4.關於舊北棟之1:2水泥粉光部分(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

A.二.10)原告主張舊北棟之1:2水泥粉光施作數量達946.55平方公尺,被告應追加給付該部分工程款234,744元等語。經查,依鑑定報告所示,舊北棟1:2水泥粉光之施作範圍,經鑑定人實際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合計應為383.11平方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9頁),尚不足系爭契約約定數量,是就不足系爭契約約定數量為535.5平方公尺之百分之10以下部分,尚應依爭契約第3條㈡⒉約定計價方式扣款24,500元【計算式:535.5-383.11-535.5×0.1=98.79(平方公尺);98.79×248=24500(元)】。是認原告主張舊北棟之1:2水泥粉光施作數量逾契約約定數量,被告應給付234,744元,顯屬無據,自無可採。

5.關於舊北棟之外牆伸縮縫蓋板(即附表一所示項項次壹.

A.二.22.);及舊南棟之外牆伸縮縫蓋板(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B.二.24.)部分⑴舊北棟部分

原告主張舊北棟之外牆伸縮縫蓋板工程施作數量達46

.05公尺,被告應追加給付該部分工程款110,448元等語。經查,依系爭契約書之附件詳細價目表【預算】第2頁記載,就舊北棟伸縮縫蓋板工程施作範圍為地坪伸縮縫蓋板、屋頂伸縮縫蓋板、外牆伸縮縫蓋板,並未約定樓板下方施作伸縮縫蓋板,此有原告提出系爭契約書可參。參酌鑑定人林吉良證述:「圖面上的蓋板只有樓板即走廊有蓋不銹鋼伸縮板,但相同的位置連天花板都有不銹鋼的伸縮蓋板,故屬合約外。」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9頁背面),可知伸縮縫蓋板系爭契約約定施作範圍,應僅及於地坪、屋頂及外牆,是就契約範圍數量及工程款之計算,自應依系爭契約約定方式核算,其餘樓板下方伸縮縫蓋板則屬漏項。

次查,依鑑定報告所示,舊北棟之外牆伸縮縫蓋板施

作範圍,經鑑定人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合計應為

13.50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9頁),雖不足系爭契約約定數量14.4公尺,惟其減少之數量亦未達系爭契約約定之10%(14.4×0.9=12.96;13.5大於12.96),則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⒉,仍依契約價金核算,不予扣減。

至於,漏項部分即樓板下方伸縮縫蓋板部分,經鑑定

人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應為26.7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9頁),就此漏項部分則應依系爭契約第4條㈢約定增加契約價金,然兩造就契約漏項並未約定價金給付方式,且鑑定人林吉良證述:「因為樓板面作法與底下蓋板作法不同,契約約定範圍內在地板設置伸縮縫蓋板需要止水的功能,契約外增作部分在天花板用不銹鋼板封起來就好,只是為了美觀而已,故價格不同。」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9頁背面),則樓板下方伸縮縫蓋板與外牆伸縮縫蓋板施工方式及難易程度既屬有別,則二者報酬單價自應有異。而經送鑑定,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分析結果,樓板下方伸縮縫蓋板施作為每公尺900元(見鑑定報告第105頁),則原告就其樓板下方伸縮縫蓋板施作26.7公尺部分,應得請求被告給付價金24,030元(計算式:

26.7×900=24030)。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舊北棟之外牆(含樓板下方

)伸縮縫蓋板工程款24,030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⑵舊南棟部分

原告主張舊南棟之外牆伸縮縫蓋板工程施作數量達48

.02公尺,被告應追加給付該部分工程款117,650元等語。經查,依系爭契約書之附件詳細價目表【預算】第5頁記載,就舊南棟伸縮縫蓋板工程施作範圍與舊北棟相同,而依鑑定報告所示,舊南棟之外牆伸縮縫蓋板施作範圍,經鑑定人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應為18.3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01頁),已逾系爭契約約定數量14.4公尺,是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⒉約定計價方式,就該部分工程增加數量逾10%未達30%部分,依系爭契約約定單價核算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應增加給付外牆伸縮縫蓋板之工程款價金為8,994元【計算方式:18.3-14.4×1.1=2.46(公尺);3656(單價)×2.46=8994(元)】。至於,漏項部分即樓板下方伸縮縫蓋板部分,經鑑定

人勘測結果,原告於舊南棟實際施作數量為20.3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01頁),則就此漏項部分原告依系爭契約第4條㈢約定可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為18,270元(計算式:20.3×900=18270)。

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舊南棟之外牆(含樓板下方

)伸縮縫蓋板工程款合計27,264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6.關於舊北棟之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三.1.);舊南棟之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B.三.1.);圖書館之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C.五.14.)部分⑴原告主張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現有設備及管線暫

移及復原工程,依系爭契約書,均並無水電設計圖,原告實際施作項目甚多,就此部分,被告應再給付舊北棟部分396,231元工程款、舊南棟部分468,231元工程款、圖書館部分66,903元等語。經查,依鑑定人林吉良證述:「原設備遷移費用只有編列1式20,769元,但沒有管線圖,我們照125、126頁(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25、126頁)所列管線計算後扣除20,769元,列為合約外的費用,而20,769元則列為合約範圍內的費用。如現場小便斗拆除後有換新,但合約內沒有只有籠統記載,如果依合約的金額是作不出來。水電管線沒有圖,我們是看施工時需要的東西,增作部分由廠商提供,我們依廠商提供的東西核對。依28頁營造提供的機電驗收竣工圖,本來是沒有機電圖,是完工驗收時所附竣工圖,我們依此計算數量得知20,000多元作不出來。第125頁舊南棟記載更新8個電風扇,但依工程平面圖面沒有,故屬契約外增作。走廊外線路拆除工程圖面也沒有。廠商施工追加所提款項,我們認為屬圖面上有應該要做的,就不給他,現場要吊在上面的物品一定需要相關設備。」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頁),參酌系爭契約之附件單價分析表就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工作項目,其工料名稱僅載有設備管線遷移調查、設備管線遷移技工(含材料)、設備管線復原技工(含材料)、其他零星工料(見系爭契約之附件單價分析表第84頁)之粗略工料名稱,然經鑑定人實際勘測結果,原告就此部分施作範圍則多達系爭鑑定報書第28頁至第45頁及第124至127頁諸多工項,復經各工程項目鑑定價額結果,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工程,實際施作工項合計價額依序為218,130元、160,596元、105,822元,顯逾系爭契約約定20,769元。

⑵次查,依契約就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之工程項目

內容觀之,非屬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第4點約定數量結算之範圍,而屬總額結算項目。據此,此部分工程款價金自應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第2點約定核算應給付之價金。再者,依鑑定結果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實際施作價額均逾契約所約定價額百分之30以上。依系爭契約約定,就逾百分之30以上,兩造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價金,然兩造實際並未協議調整此部分價金,而承前所述,此部分工程款係經鑑定機關以各工程項目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分析結果,自與一般承攬業者施作相類似之工程而得收取之報酬相近,堪採為系爭契約調整價金之依據。率此,本件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第2點約定計價方式,並參酌鑑定機關鑑定價額,就此部分工程增加數量逾10%部分,依系爭契約約定單價核算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應增加之工程款價金依序為195,284元(計算式:000000-00000×

1.1=195284)、137,7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1.1=137750)、82,976元(計算式:000000-00000×1.1=82976),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⑶綜上,原告就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現有設備及管

線暫移及復原合計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價金為416,010元(計算式:195284+137750+82976=416010)。

7.關於舊北棟之廢棄物清運(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三.

4.)部分原告主張因舊北棟補強工程及雜項工程實際施作逾系爭契約範圍,故被告應再給付該部分廢棄物清運費22,260元等語,惟經鑑定機關就舊北棟逾契約施作範圍另為核算結果,認原告就此部分廢棄物清運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價金為15,582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8.關於舊北棟之1樓走廊抿石子(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

五.1.);舊南棟之1樓走廊抿石子(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B.五.1.);圖書館之1樓走廊抿石子(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C.五.1.)部分原告主張受被告指示將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1樓地板變更為抿石子走廊,被告應給付此部分增加之工程費用150,600元、95,820元、71,550元,合計182,970元等語。

經查,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1樓地板原設計施作水泥地板修復,但實際施作變更為抿石子走廊過程,據證人陳金虎到庭結證稱:「當時標案只有八成多,所以有些剩餘款,原工程受到設計限制,故原設計較低價,後來經過監造、承辦單位建議改成石子,才有安全性小孩不會滑倒,工程承辦單位如此建議,因為工程款還剩下很多,希望我們向教育局申請變更設計或追加預算,如果校方無法辦理追加,原告願意無償協助,當時表示願意無償協助是原告的經理,這部份要看最早的會議記錄才能確定,因為經理只有參與過幾次,後來就換人了。校方考慮小孩安全,極力向教育局、縣府反應上開建議,原告也樂意幫忙,但因可能無法真的追加預算,向原告反應如何處理,原告最初的工程參加人員說如果無法追加預算則願意無償施作,但原告的工程參加人員過程中換過很多人。教育部後來是拒絕追加預算,因為怕延宕工程,我們告知監造及承辦單位後,原告的林經理說願意無償施作,但沒有作成會議記錄,因為我們無法答應原告要求作變更,只有口頭上講而已,直到最後工程驗收結算前都沒有紀錄這些項目。」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4頁),參酌舊南棟、圖書館於100年8月26日竣工、舊北棟於100年10月25日竣工、100年12月8日驗收合格期間,原告為請求被告給付變更、追加工程項目之工程款,於提起本件協調爭議及民事訴訟前,曾分別於100年8月19日以(100)晉欣永康字第68號函、100年9月28日以(100)晉欣永康字第87號函、100年12月16日以(100)晉欣永康字第123號函(見101年度補字第596號第28至33頁),通知被告辦理追加工程款乙事,觀乎上開3函文臚列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附表一所示部分工項,但並未列載有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1樓抿石子走廊工程,足見證人陳金虎證述,原告承諾無償施作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1樓抿石子走廊工程乙節,實堪採信。至於證人邱伯卿雖證稱,其並不知悉證人陳金虎所述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1樓抿石子走廊變更加追工程過程,但基本上不太可能無償施作等語,然證人邱伯卿既未實際參與協議系爭抿石子工程之變更追加,則其個人主觀臆測之證述,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基此,原告既同意無償施作此部分工程,自不得本於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變更、追加工程款182,970元,且被告亦無不當得利之情可言。是認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1樓抿石子走廊追加工程款182,970元,依法無據,洵無可採。

9.關於舊北棟之水泥粉刷面打除含搬運、清潔未含廢棄物清運(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3.)部分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因建造久遠,施作過程應將舊有水泥粉刷打除,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5元工程款。經查,上開工程項目經鑑定機關實際勘測結果,原告於系爭契約約定範圍外,另增作粉刷打除面積776.72平方公尺,非屬系爭契約承攬範圍,且該部分經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工項分析結果,施作水泥粉刷打除運搬清潔費每平方公尺工程費用為120元(見鑑定報告第105頁),據此核算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承攬報酬應以93,206元(計算式:

77 6.72×120=93206),方屬公允,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10.關於舊北棟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拆除花格鋁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拆除含修改2樓格柵、窗簾軌道修復(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2.4.5.6.7.9.);舊南棟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窗簾軌道修復(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B.五.2.3.4.5.);圖書館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1樓東西側窗簾軌道修復、2、3樓西側窗簾軌道修復(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C.五.2.3.4.5.6.)部分⑴經查,系爭契約就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關於擴柱補

強工程約定有1:3水泥砂漿粉刷、內牆1:2水泥砂漿粉刷、內牆刷防霉漆、外牆洏油性水泥漆、砌磚牆、水泥地平復原及新增部分門窗等工項,此有系爭契約附件施工圖說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一至三層補強位置平面圖(圖號均編為A2B-1至A2B-3)可資參照。惟依鑑定人林吉良證述及鑑定報告所載,系爭契約關於擴柱補強工程僅及擴柱部分,但擴柱範圍週邊約1、2公尺也會打除毀壞,之後要修補,一般作結構補結也會納入預算,依據施工圖說判斷應該列穿樑項目施作,但系爭契約未列載,又擴柱補強會拆除門窗等原附著之鐵窗、窗簾軌道等,系爭契約未確實述明及編列工程項目等情(見本院卷㈡第18頁背面;系爭鑑定報告書第6頁),足見穿樑、拆除(含修改及復原安裝)窗戶、鐵門、格柵及窗簾軌道修復亦屬擴柱補強施工範圍,系爭契約漏未編列上開工程項目,自屬漏項,堪以認定。

⑵次查,關於舊北棟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

、拆除花格鋁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拆除含修改2樓格柵、窗簾軌道修復;舊南棟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窗簾軌道修復;圖書館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1樓東西側窗簾軌道修復、2、3樓西側窗簾軌道修復等工程項目係屬漏項,則依系爭契約第4條㈢約定,應由兩造協議增加契約價金,然兩造就此部分漏項並未約定價金給付方式,而經送鑑定,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分析結果,上開漏項舊北棟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拆除花格鋁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拆除含修改2樓格柵、窗簾軌道修復施作報酬依序為84,040元、86,400元、64,800元、15,200元、1,900元、84,000元;舊南棟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窗簾軌道修復施作報酬依序為52,800元、127,920元、16,560元、54,000元;圖書館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1樓東西側窗簾軌道修復、2、3樓西側窗簾軌道修復施作報酬依序為58,080元、108,480元、11,040元、11,960元、11,2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9、100、101、103、105、106、108至110頁),則原告就施作上開漏項工程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報酬為788,380元(計算式:84040+86400+64800+15200+1900+84000+52800+127920+16560+54000+58080+108480+11040+11960+11200=788380),尚屬公允,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11.關於舊北棟之拆除電動鐵捲門(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

五.8.)部分原告主張因系爭契約漏列舊北棟拆除電動鐵捲門費用,被告應給付3,900元等語,經鑑定機關核對系爭契約工程項目內容,確無編列拆除電動鐵捲門之費用,而原告確有施用上開工項,自應依系爭契約第4條㈢約定,應由兩造協議增加契約價金,然兩造就此部分漏項並未約定價金給付方式,將上開拆除電動鐵捲門施作費用經送鑑定,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分析結果,拆除1樘電動鐵捲門費用為1,800元(見鑑定報告第106頁),則原告請求施作拆除電動鐵捲門承攬報酬應為1,800元,方屬公允,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12.關於舊北棟之半明架礦纖天花板(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

A.五.10.)部分原告主張舊北棟天花板老舊,配合塑鋼窗施作而拆除舊窗戶,造成毀損掉落,為考量學生安全,被告要求全面更換,被告應給付177,422元工程款等語。經查,關於舊北棟之天花板因原告進行施工期間坍塌毀損乙事,依證人陳金虎證述:「施工時要做擴柱的時候要通到屋頂打壞了,有的教室整個掉下來,我們本來要求回復原狀,但原告公司的陳姓監工人員說找不到原材料,所以主動說要改變成上開方式替代。這些人可能從之前的工程檢討會議記錄可以看出。」等語,核與證人邱伯卿證述,施作工程期間,因為天花板老舊且和牆壁連在一起,所以做的時候坍塌,工程檢討會議時,被告有主張該毀損是原告施作造成,但是原告也有表示天花板是舊式,且與結構黏在一起,所以拆除窗戶時會整個掉下來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㈡第34頁背面、第40頁),可見舊北棟之天花板坍塌係原告進行窗戶拆除工程所致,參酌兩造會同監造單位永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100年7月19日工地會議中,決議記載:「舊北棟三樓既有蔗板天花板,因設備老舊於拆除過程部分坍塌不堪使用,影響使用安全性,承商(指原告)應依契約規定,採用輕鋼架全面更新,所需費用已包含於發包工作費中不另計價。」等情,此有臺南市永康國民中學「99年度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大樓補強工程」100年7月19日工地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52頁),益證舊北棟天花板坍塌係原告施工所致,原告就其毀損之天花板,自應負回復原狀之責。是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法無據,實無可採。

13.關於舊北棟之鐵捲門遙控器(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11.);舊南棟之鐵捲門遙控器(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

B.五.6.);圖書館之鐵捲門遙控器(即附表一所示項次

壹.C.五.8.)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指示施作將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鐵捲門開關變更為遙控器,應給付每個鐵捲門遙控器10,000元,合計30,000元之工程款等語。經查,系爭工程施工期間,被告另指示原告施作鐵捲門遙控器之事實,業據證人陳金虎、邱伯卿到庭證述無誤(見本院卷㈡第35、40頁),可知上開工程項目原非屬系爭契約承攬範圍。然系爭契約並非要式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只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是以兩造既就承攬範圍外之工程項目為口頭協議追加,仍屬系爭工程之變更、追加,原告自得依變更追加後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該部分工程款。次查,依證人陳金虎、邱伯卿證述情節,兩造僅就變更、追加上開工程項目為口頭約定,並未就工程數額為實質協議約定,而上開鐵捲門遙控器施作費用經送鑑定,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分析結果,鐵捲門遙控器施用為每個6,000元(見鑑定報告第113頁),則原告請求施作鐵捲門遙控器承攬報酬應以每個6,000元,合計18,000元(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各1個鐵捲門遙控器,計算式:

6000×3=18000),方屬公允,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14.關於舊北棟之契約項目外點工施作費用(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12.);圖書館之契約項目外點工施作費用(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C.五.10.)部分原告主張被告要求自行出具材料,請求原告油漆舊北棟、圖書館鐵窗、鐵門、欄杆,並為考量學生安全於舊北棟、圖書館樓梯欄杆下方增設踢腳固定,被告應給付舊北棟契約項目外貼施工費用96,000元、圖書館之契約項目外貼施工費用32,000元等語。經查,關於此部分工程之施作源由,依證人陳金虎到庭證述;「是原告主動提出如果校方願意提供材料,原告願意無償施作,被告有出材料也有油漆鐵欄杆,主要是2、3的走廊鐵欄杆油漆。(問:當時代表原告表示願無償施作為何人?)好像是證人邱伯卿跟一位年紀較大的先生,當時有2位人士參與,年紀較大的從頭到尾都在學校,身高約170公分,身材與證人邱伯卿很像但比他矮,幾乎每次都到場參與調解。證人邱伯卿是中間有參加,後來才又出現工程檢討會議,前面所述年紀較大的先生是從頭幾乎都有參加會議,另前面講的原告的陳姓員工,不確定是何時參加會議。(問:被告有要求原告於舊北棟的欄杆下方增設踢角?那是因原告作欄杆時,為了安全起見,協商時提出的,因為會晃,這個從會議記錄能否看出要查詢。(問:此部分如何計價?)這個作法是原告提出,因為欄杆的柱角要插在樓梯面,但樓梯面較舊樓梯會晃,所以廠商提供改善方式作梯角,我知道的是廠商願意無償施作,站在校方立場,如果廠商不去做也無法要求,但因為會搖晃校方覺得不安全,要求他改善,他們提出這種方式改善。」等語,參酌證人邱伯卿證述:「(問:舊北棟、圖書館鐵窗、鐵門、欄杆是否由被告出材料、由你們油漆過?)欄杆是學校出材料,我們出工油漆,鐵窗、鐵門是配合學校擴柱工程要重新油漆。(問:二、三樓走廊欄杆有無由被告出材料,由你們油漆?工資如何計算?)有。沒有印象如何計價。(問:你有無承諾這部份無償幫學校油漆?)沒有印象。(問:舊北棟、圖書館的欄杆下面有增設梯角,這部分是誰指示設置的?)學校。

(問:有無說到費用如何計算?)沒印象。」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6、40頁),足見確有由被告提供材料,由原告進行油漆工程,及樓梯下方增設踢腳乙事。證人邱伯卿雖表示就上開油漆、增設踢腳如何核算工資計價,均表示已無印象等語,然衡諸常情,如非原告提出被告提供油漆原料,由原告無償油漆粉刷,被告當無大費周章另行購置油漆,而交由原告粉刷,可見原告應有承諾不計工資代被告油漆系爭鐵窗、欄杆,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施工費用,且被告亦無不當得利可言。至於,樓梯下方增設踢腳部分,依兩造會同監造單位永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召開之工地會議,於100年7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9月27日、同年10月25日分別就「圖書館扶手欄杆部份容易搖晃,請承商加強固定方式,避日後產生危險」、「欄杆扶手應再加強固定,避免搖晃產生危險。」、「舊北棟樓梯扶手欄杆基腳應全部入地固定。」、「欄杆扶手基礎固定請承商儘早施工。」提出檢討,要求原告改善此部分施作工程,則原告為修繕此部分瑕疵而貼工施作樓梯下方踢腳,此部分費用,自屬系爭契約約定範圍,原告不得另為請求。是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法無據,實無可採。

15.關於舊北棟之1至3樓廁所磁磚修復(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13.);圖書館之1至3樓廁所磁磚修復(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C.五.9.)部分原告主張因廁所基礎開挖以及擴柱位置致部分磁磚破壞需修補復原,系爭契約漏列舊北棟及圖書館之1至3樓廁所磁磚修復費用,被告應給付舊北棟、圖書館廁所磁磚修復費用分別118,500元、33,750元等語。經查,經鑑定機關核對系爭契約工程項目內容,確無編列舊北棟及圖書館之1至3樓廁所磁磚修復之必要工程費用,而原告確有施作上開工項(見鑑定報告書第100、103頁),自應依系爭契約第4條㈢約定,應由兩造協議增加契約價金,然兩造就此部分漏項並未約定價金給付方式,將上開廁所磁磚修復施作費用經送鑑定,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分析結果,舊北棟、圖書館1至3樓廁所磁磚修復費用分別為89,000元23,200元(見鑑定報告第107、111頁),則原告請求施作舊北棟、圖書館1至3樓廁所磁磚修復承攬報酬應為112,200元(計算式:89000+23200=112,200),方屬公允,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16.關於舊北棟之1樓廁所旁樓梯間後方原有出入口封閉(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14.)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指示舊北棟之1樓廁所旁樓梯間後方原有出入口封閉,就此部分被告應付10,000元之工程款等語。經查,系爭工程施工期間,被告另指示原告施作舊北棟之1樓廁所旁樓梯間後方原有出入口封閉工程項目之事實,業據證人陳金虎、邱伯卿到庭證述無誤(見本院卷㈡第35頁、第40頁背面),可知上開工程項目原非屬系爭契約承攬範圍,兩造既就承攬範圍外之工程項目為口頭協議追加,仍屬系爭工程之變更、追加,原告自得依變更追加後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該部分工程款。次查,依證人陳金虎、邱伯卿證述情節,兩造僅就變更、追加上開工程項目為口頭約定,並未就工程數額為實質協議約定,而上開出入口封閉工程施作費用經送鑑定,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工項分析結果,施作系爭出入口封閉工程費用為1式5,000元(見鑑定報告第106、107頁),則原告請求施作舊北棟之1樓廁所旁樓梯間後方原有出入口封閉承攬報酬應以5,000元,方屬公允,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17.關於舊北棟之黑板油漆(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15.)部分原告主張被告要求重新油漆黑板,被告應給付3,800元施工費用等語。經查,依證人陳金虎到庭證述;「(問:舊北棟關於教室、黑板部分被告有無要求原告重新油漆?)因為原告施作時沒有將黑板包覆,灌水漿的時候黑板被噴的很髒,造成黑板無法使用,所以要求回復原狀,這部份沒有講到計價問題,只要求回復原狀,原告的證人邱伯卿跟另位年紀較大的先生也有答應。」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5頁),足見重新油漆黑板係因原告施作不慎,致濺污被告所有黑板,而無法使用,故而要求原告將濺污之黑板回復原狀,則原告為修繕渠等施工所致毀損而重新油漆黑板,此部分所生之費用,原告不得另為請求。是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法無據,實無可採。

18.關於舊南棟之刷油性水泥漆、高空作業車(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B.四.6.、壹.B.五.7 .)部分原告主張舊南棟依系爭契約內容施作透明油漆後,效果不佳,被告乃指示另刷鼠色油漆,被告應給付此部分增加刷油性水泥漆費用88,294元、及高空作業車65,000元,合計153,294元等語。經查,證人陳金虎到庭結證稱:「原來設計是透明,後來發現透明部分新舊有差異,故同時將舊北棟油漆改成灰色,當時原告的林經理表示願意無償施作,當時老先生也在場。舊南棟是最早施作,發現透明的效果不好後,才同時將三棟油漆都改成灰色,就好像抿石子也是這樣由舊南棟先發現。」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5頁背面),參酌舊南棟於100年8月26日竣工,原告為請求被告給付變更、追加工程項目之工程款,於前開100年8月19日以(100)晉欣永康字第68號函及100年9月28日以(100)晉欣永康字第87號函,亦未載有舊南棟之刷油性水泥漆工程款及為配合施作上開工程而使用高空作業車費用。再者,兩造會同監造單位永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100年6月1日工地會議討論油漆顏色修改選擇事項時,原告亦未就此部分追加工程款並予提出討論,此有臺南市永康國民中學「99度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大樓補強工程」100年6月1日工地會議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61頁),可見證人陳金虎證述,原告承諾無償施作舊南棟之刷油性水泥漆(含配合刷油性水泥漆之高空作業車)工程乙節,堪以採信。是以原告既同意無償施作此部分工程,自不得本於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變更、追加工程款153,294元,且被告亦無不當得利之情可言。

19.關於圖書館之2、3樓鐵捲門白鐵修邊(即附表一所示項次

壹.C.五.7.)部分原告主張被告考量學生安全要求將鐵捲門包覆,被告應給付16,000元施工費用等語。經查,依證人陳金虎到庭證述;「這是當初下游廠商跟校方協調時溝通不良,位置錯誤,二、三樓鐵窗大小不一樣,雙方溝通位置錯誤導致鐵門已經定好安裝時發現太小,所以安裝後用白鐵皮包覆,增加的費用好像也沒有說,會議記錄應該也沒有記載。廠商誤以為二、三樓鐵門寬度一樣,後來發現不一樣,校方跟廠商都各自認為沒有說錯,我猜可能是下游廠商誤會,因為同一個地方,所以以為二、三樓都一樣寬,廠商說當時校方是要作靠近舊北棟、舊南棟,但後來實際施作位置有差距,但校方認為沒有引導錯誤。這個費用如何計算好像沒有討論,雙方都不認錯,因為原告公司也是請下游廠商來,沒有自己處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6頁),可知鐵捲門白鐵修邊是為彌補原告施作鐵捲門與實際安裝門框不吻合,故再以白鐵修邊包覆。原告就此部分,並未舉證證明系爭工程施作係因被告有指示錯誤所致,則該圖書館

2、3樓鐵捲門白鐵修邊費用,應包含於系爭契約2、3樓鐵捲門施用範圍內,原告不得另為請求。是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亦無可採。

20.關於舊南棟之鐵格柵門(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B.五.8.)、及圖書館之太陽花欄杆、9mm矽酸鈣隔間加60K岩綿、1樓樓梯間白鐵門(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C.五.11.12.13.)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指示施作舊南棟之鐵格柵門,及圖書館之太陽花欄杆、9mm矽酸鈣隔間加60K岩綿、1樓樓梯間白鐵門等工程,被告應分別給付9,100元、4,940元、30,000元、10,000元之工程款等語。經查,上開工項係施工期間,被告另指示原告施作,業據證人陳金虎、邱伯卿到庭證述無誤(見本院卷㈡第36、41頁)可知上開工程項目原非屬系爭契約承攬範圍,然兩造既就承攬範圍外之工程項目為口頭協議追加,自屬系爭工程之變更、追加,原告自得依變更追加後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該部分工程款。又依證人陳金虎、邱伯卿證述情節,兩造僅就變更、追加上開工程項目為口頭約定,並未就工程數額為實質協議約定,而上開鐵格柵門、太陽花欄杆、9mm矽酸鈣隔間加60K岩綿、1樓樓梯間白鐵門施作費用經送鑑定,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工項分析結果,鐵格柵門施作1樘為5,800元、太陽花欄杆施作1個為3,000元、9mm矽酸鈣隔間加60K岩綿一式為24,300元白鐵門1個為5,500元(見鑑定報告第109、111頁),則原告請求施作鐵格柵門、太陽花欄杆、9mm矽酸鈣隔間加60K岩綿、1樓樓梯間白鐵門之承攬報酬依序應為5,800元、3,000元、24,300元、5,500元,合計38,600元,方屬公允,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21.關於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四、11;B、四、14;C、四、12);及圖書館之半明架礦纖天花板(即附表一所示項次

壹、C、二、22)部分原告主張已施作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及圖書館之半明架礦纖天花板完畢,被告應給付舊北棟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工程款21,723元;舊南棟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工程款26,736元;圖書館半明架礦纖天花板工程款68,331元;圖書館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工程款20,052元,合計136,842元等語,並提出契約追加數量表及施工照片(見101年度補字第596號卷第35頁背面、第37、38頁)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74頁),原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2.基上,原告依系爭契約得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說明1至21之工程項目之直接工程費合計為1,793,463元(計算式:7074+161558+24030+8994+18270+416010+15582+93206+788380+1800+18000+112200+5000+38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3.關於間接工程費用(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工程品質管理費、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包商利潤及管理費雜費、環境衛生維持費)及稅捐部分(即附表一所示項次貳、A、B、C、D、E)依系爭契約約約定,原告得就直接工程費用之總金額百分之1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直接工程費用之總金額百分之1工程品質管理費、直接工程費用之總金額千分之6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直接工程費用之總金額百分之7包商利潤及管理費雜費、直接工程費用之總金額千分之2環境衛生維持費,及直接工程費用加間接工程費用總額百分之5稅捐,據此計算,原告自得依序請求被告給付17,935元、17,935元、10,761元、125,542元、3,587元,合計175,760元之間接工程費,及98,461元稅捐款。

㈣綜上,原告施作上開逾系爭契約約定數量及漏項之工程,扣

除施作數量不足系爭契約約定部分,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4條約定得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二所示之工程款合計為2,067,684元(計算式:0000000+175760+98461=0000000),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各節,原告基於系爭工程契約之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2,067,684元,及自10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勝訴部分占原告全部請求金額之比例,爰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101年度建字第35號附表┌────────────────────────────┐│附表一 101年度建字第35號│├──┬─────────────┬─────┬─────┤│項次│項目及說明 │原契約約定│原告請求被││ │ │之承攬報酬│告追加給付││ │ │(新台幣)│工程款 ││ │ │ │(新台幣)│├──┼─────────────┼─────┼─────┤│壹 │直接工程費 │ │ │├──┼─────────────┼─────┼─────┤│A │舊北棟 │ │ │├──┼─────────────┼─────┼─────┤│一 │假設工程 │ │ │├──┼─────────────┼─────┼─────┤│3 │鋼管鷹及防護網(租用) │91931 │15068 │├──┼─────────────┼─────┼─────┤│二 │補強工程 │ │ │├──┼─────────────┼─────┼─────┤│6 │模板組立及損耗(一般模) │176691 │9704 │├──┼─────────────┼─────┼─────┤│9 │1:3水泥砂獎粉刷 │111384 │196882 │├──┼─────────────┼─────┼─────┤│10 │1:2水泥粉光 │132804 │234744 │├──┼─────────────┼─────┼─────┤│22 │外牆伸縮縫蓋板 │52646 │110448 │├──┼─────────────┼─────┼─────┤│三 │雜項工程 │ │ │├──┼─────────────┼─────┼─────┤│1 │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 │20769 │396231 │├──┼─────────────┼─────┼─────┤│4 │廢棄物清運(運氣置合法運棄 │73458 │22260 ││ │場) │ │ │├──┼─────────────┼─────┼─────┤│四 │修繕工程 │ │ │├──┼─────────────┼─────┼─────┤│11 │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 │160416 │21723 │├──┼─────────────┼─────┼─────┤│五 │契約漏列追加工項 │ │ │├──┼─────────────┼─────┼─────┤│1 │1樓走廊抿石子(連工帶料) │ │150600 │├──┼─────────────┼─────┼─────┤│2 │穿樑 │ │104000 │├──┼─────────────┼─────┼─────┤│3 │水泥粉刷面打除含搬運、清潔│ │100005 ││ │未含廢棄物清運費 │ │ │├──┼─────────────┼─────┼─────┤│4 │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 │ │234000 │├──┼─────────────┼─────┼─────┤│5 │拆除花格鋁窗含修改及復原安│ │196560 ││ │裝 │ │ │├──┼─────────────┼─────┼─────┤│6 │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 │ │33280 │├──┼─────────────┼─────┼─────┤│7 │拆除含修改2F格柵 │ │5460 │├──┼─────────────┼─────┼─────┤│8 │拆除電動鐵捲門 │ │3900 │├──┼─────────────┼─────┼─────┤│9 │窗簾軌道修復 │ │137280 │├──┼─────────────┼─────┼─────┤│10 │半明架礦纖天花板 │ │177422 │├──┼─────────────┼─────┼─────┤│11 │鐵捲門契約漏列遙控器 │ │10000 │├──┼─────────────┼─────┼─────┤│12 │契約項目外點工施作費用 │ │96000 │├──┼─────────────┼─────┼─────┤│13 │1~3樓廁所磁磚修復(含工帶料│ │118500 ││ │) │ │ │├──┼─────────────┼─────┼─────┤│14 │1樓廁所旁樓梯間後方原有出 │ │10000 ││ │入口封閉 │ │ │├──┼─────────────┼─────┼─────┤│15 │黑板油漆 │ │3800 │├──┼─────────────┼─────┼─────┤│B │舊南棟 │ │ │├──┼─────────────┼─────┼─────┤│一 │假設工程 │ │ │├──┼─────────────┼─────┼─────┤│二 │補強工程 │ │ │├──┼─────────────┼─────┼─────┤│24 │外牆伸縮縫蓋板 │52646 │117650 │├──┼─────────────┼─────┼─────┤│三 │雜項工程 │ │ │├──┼─────────────┼─────┼─────┤│1 │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 │20769 │468231 │├──┼─────────────┼─────┼─────┤│四 │修繕工程 │ │ │├──┼─────────────┼─────┼─────┤│6 │刷油性水泥漆(一底二度) │88294 │88294 │├──┼─────────────┼─────┼─────┤│14 │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 │101931 │26736 │├──┼─────────────┼─────┼─────┤│五 │契約漏列追加工項 │ │ │├──┼─────────────┼─────┼─────┤│1 │1樓走廊抿石子(連工帶料) │ │95820 │├──┼─────────────┼─────┼─────┤│2 │穿樑 │ │76800 │├──┼─────────────┼─────┼─────┤│3 │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284160 ││ │安裝 │ │ │├──┼─────────────┼─────┼─────┤│4 │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36480 │├──┼─────────────┼─────┼─────┤│5 │窗簾軌道修復 │ │102960 │├──┼─────────────┼─────┼─────┤│6 │鐵捲門契約漏列遙控器 │ │10000 │├──┼─────────────┼─────┼─────┤│7 │高空作業車 │ │65000 │├──┼─────────────┼─────┼─────┤│8 │鐵格柵門 │ │9100 │├──┼─────────────┼─────┼─────┤│C │圖書館 │ │ │├──┼─────────────┼─────┼─────┤│一 │假設工程 │ │ │├──┼─────────────┼─────┼─────┤│二 │補強工程 │ │ │├──┼─────────────┼─────┼─────┤│22 │半明架礦纖天花板 │10523 │68331 │├──┼─────────────┼─────┼─────┤│三 │雜項工程 │ │ │├──┼─────────────┼─────┼─────┤│四 │修繕工程 │ │ │├──┼─────────────┼─────┼─────┤│12 │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 │105273 │20052 │├──┼─────────────┼─────┼─────┤│五 │契約漏列追加工項 │ │ │├──┼─────────────┼─────┼─────┤│1 │1樓走廊抿石子(連工帶料) │ │71550 │├──┼─────────────┼─────┼─────┤│2 │穿樑 │ │76800 │├──┼─────────────┼─────┼─────┤│3 │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189440 ││ │安裝 │ │ │├──┼─────────────┼─────┼─────┤│4 │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24320 │├──┼─────────────┼─────┼─────┤│5 │窗簾軌道修復(1樓,東西側)│ │22880 │├──┼─────────────┼─────┼─────┤│6 │窗簾軌道修復(2、3樓,西側)│ │22880 │├──┼─────────────┼─────┼─────┤│7 │2F、3F鐵捲門白鐵修邊 │ │16000 │├──┼─────────────┼─────┼─────┤│8 │鐵捲門契約漏列遙控器 │ │10000 │├──┼─────────────┼─────┼─────┤│9 │1~3樓廁所磁磚修復(含工帶料│ │33750 ││ │) │ │ │├──┼─────────────┼─────┼─────┤│10 │契約項目外點工施作費用 │ │32000 │├──┼─────────────┼─────┼─────┤│11 │太陽花欄杆 │ │4940 │├──┼─────────────┼─────┼─────┤│12 │9mm矽酸鈣隔間+60K岩綿(雙)│ │30000 │├──┼─────────────┼─────┼─────┤│13 │圖書館1樓樓梯間白鐵門 │ │10000 │├──┼─────────────┼─────┼─────┤│14 │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 │20769 │66903 │├──┼─────────────┼─────┼─────┤│貳 │間接工程費 │ │ │├──┼─────────────┼─────┼─────┤│A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156089 │44021 │├──┼─────────────┼─────┼─────┤│B │工程品質管理費 │156041 │44021 │├──┼─────────────┼─────┼─────┤│C │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 │93625 │ │├──┼─────────────┼─────┼─────┤│D │包商利潤及管理費雜費 │0000000 │308143 │├──┼─────────────┼─────┼─────┤│E │環境衛生維持費 │31208 │8804 │├──┼─────────────┼─────┼─────┤│參 │稅捐 │856667 │240352 │├──┼─────────────┼─────┼─────┤│總計│ │ │0000000 │└──┴─────────────┴─────┴─────┘┌────────────────────────────┐│附表二 101年度建字第35號│├──┬─────────────┬─────┬─────┤│項次│項目及說明 │原契約約定│被告應給付││ │ │之承攬報酬│原告之追加││ │ │(新台幣)│工程款(新││ │ │ │台幣) │├──┼─────────────┼─────┼─────┤│壹 │直接工程費 │ │ │├──┼─────────────┼─────┼─────┤│A │舊北棟 │ │ │├──┼─────────────┼─────┼─────┤│一 │假設工程 │ │ │├──┼─────────────┼─────┼─────┤│3 │鋼管鷹及防護網(租用) │91931 │7074 │├──┼─────────────┼─────┼─────┤│二 │補強工程 │ │ │├──┼─────────────┼─────┼─────┤│6 │模板組立及損耗(一般模) │176691 │0 │├──┼─────────────┼─────┼─────┤│9 │1:3水泥砂獎粉刷 │111384 │161558 ││ │ │ │(另扣款 ││ │ │ │27583) │├──┼─────────────┼─────┼─────┤│10 │1:2水泥粉光 │132804 │扣款24500 │├──┼─────────────┼─────┼─────┤│22 │外牆伸縮縫蓋板(含樓板下方│52646 │24030 ││ │) │ │ │├──┼─────────────┼─────┼─────┤│三 │雜項工程 │ │ │├──┼─────────────┼─────┼─────┤│1 │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 │20769 │195284 │├──┼─────────────┼─────┼─────┤│4 │廢棄物清運(運氣置合法運棄 │73458 │15582 ││ │場) │ │ │├──┼─────────────┼─────┼─────┤│四 │修繕工程 │ │ │├──┼─────────────┼─────┼─────┤│11 │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 │160416 │21723 │├──┼─────────────┼─────┼─────┤│五 │契約漏列追加工項 │ │ │├──┼─────────────┼─────┼─────┤│1 │1樓走廊抿石子(連工帶料) │ │0 │├──┼─────────────┼─────┼─────┤│2 │穿樑 │ │84040 │├──┼─────────────┼─────┼─────┤│3 │水泥粉刷面打除含搬運、清潔│ │93206 ││ │未含廢棄物清運費 │ │ │├──┼─────────────┼─────┼─────┤│4 │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 │ │86400 │├──┼─────────────┼─────┼─────┤│5 │拆除花格鋁窗含修改及復原安│ │64800 ││ │裝 │ │ │├──┼─────────────┼─────┼─────┤│6 │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 │ │15200 │├──┼─────────────┼─────┼─────┤│7 │拆除含修改2F格柵 │ │1900 │├──┼─────────────┼─────┼─────┤│8 │拆除電動鐵捲門 │ │1800 │├──┼─────────────┼─────┼─────┤│9 │窗簾軌道修復 │ │84000 │├──┼─────────────┼─────┼─────┤│10 │半明架礦纖天花板 │ │0 │├──┼─────────────┼─────┼─────┤│11 │鐵捲門契約漏列遙控器 │ │6000 │├──┼─────────────┼─────┼─────┤│12 │契約項目外點工施作費用 │ │0 │├──┼─────────────┼─────┼─────┤│13 │1~3樓廁所磁磚修復(含工帶料│ │89000 ││ │) │ │ │├──┼─────────────┼─────┼─────┤│14 │1樓廁所旁樓梯間後方原有出 │ │5000 ││ │入口封閉 │ │ │├──┼─────────────┼─────┼─────┤│15 │黑板油漆 │ │0 │├──┼─────────────┼─────┼─────┤│B │舊南棟 │ │ │├──┼─────────────┼─────┼─────┤│一 │假設工程 │ │ │├──┼─────────────┼─────┼─────┤│二 │補強工程 │ │ │├──┼─────────────┼─────┼─────┤│24 │外牆伸縮縫蓋板(含樓板下方│52646 │27264 ││ │) │ │ │├──┼─────────────┼─────┼─────┤│三 │雜項工程 │ │ │├──┼─────────────┼─────┼─────┤│1 │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 │20769 │137750 │├──┼─────────────┼─────┼─────┤│四 │修繕工程 │ │ │├──┼─────────────┼─────┼─────┤│6 │刷油性水泥漆(一底二度) │88294 │0 │├──┼─────────────┼─────┼─────┤│14 │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 │101931 │26736 │├──┼─────────────┼─────┼─────┤│五 │契約漏列追加工項 │ │ │├──┼─────────────┼─────┼─────┤│1 │1樓走廊抿石子(連工帶料) │ │0 │├──┼─────────────┼─────┼─────┤│2 │穿樑 │ │52800 │├──┼─────────────┼─────┼─────┤│3 │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127920 ││ │安裝 │ │ │├──┼─────────────┼─────┼─────┤│4 │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16560 │├──┼─────────────┼─────┼─────┤│5 │窗簾軌道修復 │ │54000 │├──┼─────────────┼─────┼─────┤│6 │鐵捲門契約漏列遙控器 │ │6000 │├──┼─────────────┼─────┼─────┤│7 │高空作業車 │ │0 │├──┼─────────────┼─────┼─────┤│8 │鐵格柵門 │ │5800 │├──┼─────────────┼─────┼─────┤│C │圖書館 │ │ │├──┼─────────────┼─────┼─────┤│一 │假設工程 │ │ │├──┼─────────────┼─────┼─────┤│二 │補強工程 │ │ │├──┼─────────────┼─────┼─────┤│22 │半明架礦纖天花板 │10523 │68331 │├──┼─────────────┼─────┼─────┤│三 │雜項工程 │ │ │├──┼─────────────┼─────┼─────┤│四 │修繕工程 │ │ │├──┼─────────────┼─────┼─────┤│12 │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 │105273 │20052 │├──┼─────────────┼─────┼─────┤│五 │契約漏列追加工項 │ │ │├──┼─────────────┼─────┼─────┤│1 │1樓走廊抿石子(連工帶料) │ │0 │├──┼─────────────┼─────┼─────┤│2 │穿樑 │ │58080 │├──┼─────────────┼─────┼─────┤│3 │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108480 ││ │安裝 │ │ │├──┼─────────────┼─────┼─────┤│4 │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11040 │├──┼─────────────┼─────┼─────┤│5 │窗簾軌道修復(1樓,東西側)│ │11960 │├──┼─────────────┼─────┼─────┤│6 │窗簾軌道修復(2、3樓,西側)│ │11200 │├──┼─────────────┼─────┼─────┤│7 │2F、3F鐵捲門白鐵修邊 │ │0 │├──┼─────────────┼─────┼─────┤│8 │鐵捲門契約漏列遙控器 │ │6000 │├──┼─────────────┼─────┼─────┤│9 │1~3樓廁所磁磚修復(含工帶料│ │23200 ││ │) │ │ │├──┼─────────────┼─────┼─────┤│10 │契約項目外點工施作費用 │ │0 │├──┼─────────────┼─────┼─────┤│11 │太陽花欄杆 │ │3000 │├──┼─────────────┼─────┼─────┤│12 │9mm矽酸鈣隔間+60K岩綿(雙)│ │24300 │├──┼─────────────┼─────┼─────┤│13 │圖書館1樓樓梯間白鐵門 │ │5500 │├──┼─────────────┼─────┼─────┤│14 │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 │20769 │82976 │├──┼─────────────┼─────┼─────┤│貳 │間接工程費 │ │ │├──┼─────────────┼─────┼─────┤│A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156089 │17935 │├──┼─────────────┼─────┼─────┤│B │工程品質管理費 │156041 │17935 │├──┼─────────────┼─────┼─────┤│C │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 │93625 │10761 │├──┼─────────────┼─────┼─────┤│D │包商利潤及管理費雜費 │0000000 │125542 │├──┼─────────────┼─────┼─────┤│E │環境衛生維持費 │31208 │3587 │├──┼─────────────┼─────┼─────┤│參 │稅捐 │856667 │98461 │├──┼─────────────┼─────┼─────┤│總計│ │ │0000000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