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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消債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債 務 人 陳淑芬代 理 人 郭家祺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附件: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補提至本院。

(四)聲請人所陳報之收入,僅係每月基本薪資且欠缺101年10、11月之最新薪資資料,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請陳報自任職寶興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薪資單)。

(五)聲請人自稱向當鋪借款,每月付息4000元等語,請陳報當鋪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等,並提出證明(例如當票或借據等,影本即可)。另請說明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所提之轉帳收據,分別為1150、1200、7000、10000、2000元不等,均非4000元,原因為何?

(六)請補正3名子女壽險加醫療險之保單封面影本,且應說明是否均仍正常繳納保險費?(據聲請人提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封面,聲請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及要保人投保壽險,惟並未提出3名子女壽險加醫療險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列舉3名子女壽險加醫療險每月支出保費4,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非絕對必要之支出?

(八)聲請人所稱保單質借,每月應付利息2,000元部分,請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例如繳款收據)。

(九)上開聲請人本身以及3名子女之保單,若終止後尚可領回解約金,本院准予更生後,可能會要求聲請人將保單終止,以解約金作為清償;若不終止,亦須清償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至於每月可清償之金額另計),聲請人是否同意?

(十)聲請人所列電話費每月高達3,000元,據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提出之電信收據,101年6月16日至101年7月15日之電話費高達2,879元,其中「3G行動上網月租費」即高達2,097元,遠逾一般人之生活必須。請說明聲請人可否取銷行動上網,改辦預付卡,網路則改辦ADSL,以節省電話費?又聲請人使用之手機為何品牌、單價若干、何時購買,有無與門號業者簽訂一定期間之租約?

(十一)聲請人所列瓦斯費每月高達2,400元,請提出相關瓦斯費收據以證明,並說明可否改裝天然氣以節省費用?

(十二)聲請人所列加油費及機車維修費亦達每月3,000元,亦超過一般人之生活必須,但聲請人在調解程序中提出之加油發票僅430元。若聲請人所列加油費及維修費確實高達每月3,000元,請提出加油及維修發票或收據以資證明,並說明聲請人此部分支出為何超過一般人?該等支出是否有其支出之必要性?

(十三)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1,000元之醫療費,請提出醫療費用收據供本院參酌。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之工作內容及上班時間為何?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子女3人,目前就讀哪個安親班?其地址、電話為何?安親費用為何有時2,600、2,700元,有時5,000元,其計算方式究竟為何?

(十六)聲請人共有子女3人,年齡不同,應僅有黃勝豐(7歲)上半天課,其兄姐黃誠翔(11歲)、黃湘婷(10歲)應均已上全天課。可否僅留黃勝豐就讀安親班,而黃誠翔、黃湘婷放學後自行返家,相互照顧並做功課?或就讀學校之課後才藝班,以節省安親班費用?

(十七)本院為明瞭聲請人前夫黃秋雄過去是否按時給付贍養費、未來是否可穩定持續給付贍養費等情,請提出相關文件(例如協議書影本、存摺影本等),並陳報黃秋雄現職、服務單位、戶籍地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若不詳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月日,至少應陳報其出生年)。

(十八)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基金、股票、其他未陳報之保單等其他財產或收入,均應據實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