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人 方星潔即方惠貞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除有擔保及有優先債權之債權外,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又更生程序終結時,依第48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同法第48條第2項及第6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揆諸前揭立法意旨及目的,於有急迫情事須就債務人之財產為保全,否則更生之目的將無法達成,或為保障債務人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協議權、擔保權消滅權之行使,於法院為更生或清算准駁之裁定前,方認有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除此之外,難謂只要債務人一旦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不問何種原因,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均有以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鈞院提出更生聲請,惟債務人之配偶張世仙即張永昇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鈞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3665號),並經執行法院送請鑑價在案,倘張世仙即張永昇對鑑價無意見,執行法院將逕行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定期拍賣,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19條規定,准予為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雖於民國101年8月13日具狀聲請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等保全處分,惟債務人所欲保全之財產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然系爭不動產為第三人張世仙即張永昇所有,並非聲請更生程序之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不符;況觀以債務人自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債務人並無不動產,僅有薪資所得,足見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本院為更生准駁之裁定前,即無以保全處分保障債務人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協議權、擔保權消滅權之權利行使之必要性。是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附表:
┌────────────────────────────────────┐│財產所有人:張世仙即張永昇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1 │臺南市│ 佳里區 │ 文化 │ │ 476 │建│29283.04│100000分之││ │ │ │ │ │ │ │ │276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1 │367 │臺南市佳里區文│3層樓 │1層樓: 37.40 │陽台13.80 │全部││ │ │化段476地號 │房、鋼│2層樓: 37.40 │平方公尺 │ ││ │ │--------------│筋混凝│3層樓: 37.18 │ │ ││ │ │臺南市佳里區安│土造、│合 計:111.98 │ │ ││ │ │西路1巷7號 │住家用│ │ │ ││ ├──┼───────┴───┴───────────┴─────┴──┤│ │備考│包含共同使用部分60建號之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