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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消債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李宗翰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附件: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四)聲請人稱自101年7月起任職於乙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自任職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另請提供任職之雇主姓名及其聯絡之方式(含電話、地址)。

(五)聲請人配偶吳秋菊目前是否有工作或其他收入?生產前是否有工作或其他收入?若有,請將101年5月1日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另請提供任職之雇主姓名及其聯絡之方式(含電話、地址)。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所稱可分攤受扶養人李汶瑾每月之扶養費用之「兄弟」為何人?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為何?此外有無他人可分攤受扶養人每月之扶養費用?如有,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否領取生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公函、存摺影本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李汶瑾是否領取殘障津貼,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函、存摺影本等)。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吳秋菊、子李孟縉全部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須含封面及最近餘額)。

(十)聲請人本人及配偶吳秋菊、子李孟縉若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並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