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 高江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九十六年度促字第三三五五二號支付命令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高江鎮」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