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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李九慧相 對 人 郭福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元後,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319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3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319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在鈞院民事執行處定期於民國 101年9月4日拍賣期日前,准予裁定停止執行。又本件系爭不動產以被債權人即相對人郭福泰設定同額之抵押權登記,聲請人不可能脫產,為此,請准聲請人免提供擔保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謂「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 號裁定可參)。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聲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319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執行卷宗及本院現以101年度訴字第737號受理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資料,審核無誤,依前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3197 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該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前曾發函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應補正債權證明文件正本,而相對人具狀陳報稱債權證明文件正本未能於期限內補正等語。是以,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 1,420,000元及其利息等,則相對人未能即時利用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受之損害額暫以預估為 1,420,000元;又其可能因無法運用該標的物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妥適之標準;再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民事訴訟,其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金額,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該訴訟之訴訟程序,自起訴至第三審終結確定之期間可推定為4年4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事訴訟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運用該標的物所受之可能損失金額即為307,667元【計算式:1,420,000元5%(4+4/12)=307,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自應對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上開損害提供擔保,為計算單純方便,故取其概數酌定如主文所示供擔保金額。

四、至聲請人雖另稱系爭不動產已被相對人設定抵押,相對人之債權實已獲十足擔保,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應無必要命聲請人供擔保即可准許停止執行之聲請云云。惟依強制執行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者,所供擔保係為確保債權人之權益不致受損害,已如前開裁定意旨所揭示,則相對人縱於將來續行強制執行程序而有所受償,亦難謂相對人之債權非因此而無任何損害,更與聲請人是否脫產或相對人日後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等情無涉。準此,聲請人請求免供擔保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3197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部分,為無理由,洵不足取,併此敘明。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程欣怡附表:

┌─────────────────────────────────────────────────┐│101年度司執字第23197號 財產所有人:李九慧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1 │臺南市│南化區 │菁埔寮│ │92-25 │林│3143 │全部 │2,350,000元 │470,000元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