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相 對 人 黃献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四三七一二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中關於相對人姓名「黃獻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献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四三七一二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關於相對人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