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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 許啓章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9日所發96年度促字第22542號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所載債務人之姓名,應更正為「許啓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裁判日期:20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