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人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相 對 人即 債 務人 蔡永豐(即蔡永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之。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永豐原姓名為蔡永豊,係於民國97年10月2日改名為蔡永豐,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即相對人為「蔡永豊」,並與支付命令卷附相對人戶籍謄本記載相對人之姓名「蔡永豊」相符,則本院於94年5月30日作成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即相對人姓名記載並無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聲請人以債務人即相對人姓名應為「蔡永豐」聲請本院更正支付命令,於法未合,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