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2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 黄文典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2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63467號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黃文典」之記載,應更正為「黄文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其中當事人「黃文典」亦有上開記載錯誤之情形,亦因之生更正之效力,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