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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相 對 人 温安安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3年4月16日所為93年度促字第13768號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溫安安」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安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93年度促字第13768號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裁判日期: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