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郭海平即郭育之繼承人
郭湘君即郭育之繼承人郭玉婷即郭育之繼承人陳秀鑾即郭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農會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474,467元【計算式:9,000,000元-525,533元=8,474,46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