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上原告與被告彭冰瑜間請求撤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0,1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