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陳韻絜被 告 廖建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櫥櫃、洗衣機、冷氣機、電視、沙發、電風扇、捕蚊燈、書桌、床組、小型櫃、個人衣物、電腦、運動器材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