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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郭玉明被 告 程智平

程丁梅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鄰地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依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容忍其使用之土地及圍牆面積4.2平方公尺、1.05平方公尺,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是以該筆土地最近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0元計算,(4.2+1.05)×16,000=84,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裁判日期:201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