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盧宥任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祥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車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1,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