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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余陳罔市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日期:201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