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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翁劭帆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瑋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按清算人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及股東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原告主張係遭冒名登記為被告公司股東,繼而遭稅捐機關以法定清算人之身分追償被告公司欠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日期:201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