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吳博治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坐落在臺南市○○區○○○段地號517土地之拍定價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