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善化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勞務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6,846,7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