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蘇國雄
蘇國偉蘇媖媖蘇芳英蘇淑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000元,(其每股股價1,000元,系爭爭執之股份有529股,該原告等人所受股值利益為529,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