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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鄭嚴格

鄭宗賢朱泰安謝素雲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清漢、余玠霖間請求移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分別係被告余清漢應將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照片所示水泥化糞池移除,及確認原告就被告余玠霖所有系爭土地全部有通行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因通行系爭土地及被告移除水泥化糞池所得之利益為準。而原告因通行系爭土地所獲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9, 65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300元系爭土地面積

31.35平方公尺=479,655元);另依原告陳報之內容,移除水泥化糞池之費用為1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為489,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裁判日期:201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