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蕭瑞蓉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木社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據兩造101年6月21日和解書,請求被告搬離臺南市○區○○○路○○○號6樓之2住所,核係屬非財產權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陳淑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