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9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勳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1,061元 【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6,523元/㎡被告占用面積577㎡+同段1057及1057-1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5,693元/㎡被告占用面積共530㎡=6,781,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原告另請求被告應給付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損害金,係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該部分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