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9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王月珠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1,2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