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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3號原 告 楊士昌被 告 楊明德

楊敬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派下權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公業楊立現有財產(共計有座落台南市○○區○○段968、968-2-7等7筆土地)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9,599,165元,再依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派下員資格不存在所陳內容,原告主張公業楊立之派下員,計有原告所屬之楊新德及另案(本院99年度訴字第681號請求確認派下員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楊聖銓所屬之楊鬧德等二柱,而原告本件起訴主張被告楊明德所屬之楊龍麟及被告楊敬德所屬之楊知高等,均非公業楊立之派下員,因而提起本件訴訟。是以苟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則公業楊立之派下員僅有楊新德與楊鬧德二柱,即被告二人之另二柱楊龍麟、楊知高均非派下員。而祭祀公業雖係公業派下員所公同共有,惟日後苟結束該公同共有關係而予分業,則有關祭祀公業之財產應依「分柱」之原則分配,是以被告二人是否具有公業楊立之派下員資格,關係到公業楊立之派下權「分柱」究為二柱或四柱。因確認派下員資格不存在之訴,含有對公業所屬財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存在與否之訴訟,為屬財產權之訴訟,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公業楊立現存財產四份中之二份,因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799,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日期:201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