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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 秦勁紅上列原告與被告馮任蔚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項部分,為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原告陳報就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為 新臺幣(下同)7,000元,因此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0,000元(7,000元120月=840,000元,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參照),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租金及水、電費23,959元, 共計為863,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