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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3號原 告 黃雅霜訴訟代理人 蔡佳宸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光勤、蔡春祥、蘇錦秀、郭木城、傅俊雄、陳秀里、楊敏卿及戴金在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之價額;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裁判日期:201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