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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4號原 告 董建新即董師傅手工麻糬店被 告 法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1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