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吳素珍
37巷40號訴訟代理人 何健維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燈献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