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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柯秋霞

柯昭凱柯朝翔柯浩然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柯昭宏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柯閃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10,878元(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①原告柯昭宏11,824,637元+②原告柯昭宏、柯秋霞、柯昭凱、柯朝翔、柯浩然1,086,241元=12,910,878元,及其法定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裁判日期:201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