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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前原告與被告王志瑋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2,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