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3號原 告 績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光政被 告 鴻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花后儀上列兩造間請求移轉商標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6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