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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1號聲 請 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仲裁人迴避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裁判案由:聲請仲裁人迴避
裁判日期:201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