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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葉華山

葉華東葉清孝葉清味被 告 葉泳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係祭祀公業葉五公之派下員,揆諸上開說明,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而依據原告陳報,祭祀公業葉五公之財產僅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且祭祀公業葉五公目前申報之派下員為被告葉泳村及其他三人,共四名派下員(詳101年12月7日陳報狀)。

又上開土地面積為589.2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祭祀公業葉五公之總財產價額為8,248,940元(589.2114,000=8,248,940),而原告所主張派下權所佔比例為八分之四即二分之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124,4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