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3號原 告 陳建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