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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41號原 告 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寶成被 告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臺南市○○區○○○路○○號建物設定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預為法定抵押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核定為1,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