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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3號原 告 鄭机牡丹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訴訟代理人 葉耿璋

吳宏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林區土地無公告現值,應以原告建物若認定有地上權可免於拆遷為其利益價額,茲核定為新臺幣76,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裁判日期:201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