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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李憲一兼法定代理人 李純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被 告 吳南河即新生醫院

吳南圖洪才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9,0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等
裁判日期:20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