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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4號原 告 楊照陽被 告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兼 上法定代理人 沈晏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將被告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貨車所登記之代表人,由原告楊照陽變更登記為被告沈晏羽,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日期:20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