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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曾廣友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號2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振富間請求移轉土地登記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817元(系爭土地面積3,78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50元×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3=441,8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