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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邱足被 告 陳國賢

楊永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股金
裁判日期:20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