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邱足被 告 陳國賢
楊永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