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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親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1年度親字第87號原 告 劉淑珠被 告 王信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認領劉○○(○,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男女朋友關係,曾於民國00年間多次○○○○○,原告並於00年0月00日產下一女劉○○,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命被告認領原告所生之女劉○○為被告之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辯稱:劉○○確為被告之女,被告同意認領劉○○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原為男女朋友關係,於00年曾多次○○○○○,嗣原告於00年0月00日產下一女劉○○,劉○○係原告自被告受胎所生之事實,業經證人即原告之父親劉○○證述綦詳(詳見101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並同意認領劉○○為其親生女,是原告訴請被告應認領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等
裁判日期:201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