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5號原 告 艾福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再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比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43,6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