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442號原 告 李襱桀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被 告 呂小萱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係原告婚外女友,因故分手後心生不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0年3月19日至同年月27日,持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號(電話號碼詳卷)撥打電話或發送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之簡訊(通話、簡訊全文詳附件)至原告所使用0000000***號(電話號碼詳卷)電話,而以此等加害原告親人之生命、身體及原告名譽之事恐嚇原告,使原告聽聞上開話語及收受上開簡訊後心生畏懼,嗣因原告未應其要求交付上開財物而未得逞。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兩造交往期間曾購入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6樓之11房屋及基地(上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並向第一銀行辦理貸款,兩人分手時,原告已將購買系爭不動產之頭期款、已繳貸款及裝潢費等費用充當分手費用,並將系爭不動產移轉至被告父親名下,原告本希望兩人彼此間好聚好散,孰料被告於分手後竟心生不滿,仍向原告索求系爭不動產賸餘貸款與其他費用共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惟原告自始至終未曾允諾替被告付清系爭不動產賸餘貸款,被告索求自無道理。而被告在遭原告拒絕支付後,竟多次撥打電話或發送簡訊恐嚇原告,除聲稱要向報章媒體爆料,藉以詆毀原告社會地位外,更揚言要對原告兩名子女不利等語,而原告除要擔心被告散播消息侵害其名譽外,更要無時不刻擔心兩名幼年子女之人身安危,加上被告經常在半夜騷擾原告,而原告平時診所工作繁忙,被告此舉亦令原告無法獲得充足休眠,故在身心不堪其擾之狀況下,竟因此引發猛暴性肝炎住院治療。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致精神上所受痛苦甚大,爰訴請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鈞院101年度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所載時間內對原告所為之通話及簡訊內容均在要求原告應履行其承諾將其購買供被告居住使用而原登記於其名下,至98年10月12日始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被告父親呂榮基之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借款債務清償,莫因抵押債務累及被告父親信用致被告父親生活陷於困頓。即被告恐嚇原告之通話、簡訊係於100年3月19日至27日間密集、接續作為,恐嚇中提及與未提及應交付金額之通話、簡訊內容係交替出現,被告全部恐嚇作為之目的同一,均在要求原告交付600萬元以清償系爭不動產負擔之債務,且被告於密切接近時間與地點實施,前後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又其恐嚇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為之(即以行動電話撥打電話、發送簡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故在法律評價上,不應以系爭簡訊通話談及金錢之有無強將區分為恐嚇行為或恐嚇取財行為,應僅成立一個恐嚇取財之侵權行為較為合理。
(二)次查被告原係原告婚外女友,原告初隱瞞其婚姻存續之事實追求被告,於兩造正式交往後被告始發現原告尚未離婚而欲與原告分手,原告即對其配偶提出離婚訴訟,許被告共結連理之承諾以安撫被告,然被告與原告之感情畢竟不見容於社會,在旁人鄙視異樣之眼光下被告承受相當大之壓力,因此罹患精神官能憂鬱症,原告因此購買系爭不動產供兩造共同生活居住,營實質家庭生活之用,上情有原告寫予被告信函及原告對其配偶葉瑞香提出離婚訴訟而受敗訴判決確定之事實可資證明。且兩造交往並同居3年餘期間,因被告罹憂鬱症而抗壓力較低,經常情緒失控與原告爭吵,原告早知被告長期服用安眠藥史蒂諾斯致引發幻聽幻覺、躁鬱、歇斯底里後遺症,對被告病發時之種種情緒失控言行亦司空見慣,有刑事卷內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偵查卷宗第21頁原告告訴內容足資參酌。此次被告於100年2、3月間偶然得知原告在外又另有交往之對象,思及多年來不計一切毀譽與原告交往竟得原告如此對待,一時情緒崩潰始言行失控為本件侵權行為。然如前述,原告對被告情緒失控後之脫序行為早見怪不怪,不以為意,故於上開侵權行為時間內亦多次向被告表示「我要小心什麼?」、「我不付那六百萬不然你是要怎樣」、「報紙要登就登,我也沒辦法阻止妳」、「不然你是要怎樣」、「六百萬我不會付」、「你拿不到六百萬要怎樣」、「你的行為才是讓你的家人最傷心,你鬧自殺才讓他們這樣子,自殺你自己可以選擇,你應該接受治療」等語,有刑事卷內原告於100年6月22日提出之陳報狀附表一及附表二可供參酌。顯見原告早已瞭解被告有難以控制情緒之特徵,對被告所為系爭簡訊通話內容涉及恐嚇部分應不如其於訴訟上主張之如此恐懼。
(三)再按原告主張其罹猛爆性肝炎而住院治療與被告之侵權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云云,被告否認。原告亦未提出其罹猛爆性肝炎之診斷證明書以實其說,就被告與原告交往期間之親身經歷,原告雖曾於97年間罹猛爆性肝炎,然與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點不同,兩者不具有因果關係,應不能認為被告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結果。
(四)末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僅有高中學歷,現無業名下又無財產,並長期接受精神科治療當中,且尚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反觀原告為執業牙醫師,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遠優於被告,社會地位崇高,卻私德不檢,難謂其就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毫無可歸責之處,縱被告依法仍應賠償原告精神上之損害,亦請鈞院審酌兩造之關係及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酌減原告慰撫金之請求至適當數額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係原告婚外女友,因故分手後心生不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00年3月19日至同年月27日,持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號(電話號碼詳卷)撥打電話或發送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之簡訊(通話、簡訊全文詳附件)至原告所使用0000000***號(電話號碼詳卷)電話,而以此等加害原告親人之生命、身體及原告名譽之事恐嚇原告,使原告聽聞上開話語及收受上開簡訊後心生畏懼,嗣因原告未應其要求交付上開財物而未得逞。
(二)原告係高雄醫學大學牙醫系畢業,目前為正光牙醫診所醫師,月薪10萬元,99年有執行業務所得1,413,939元,名下有現值7,762,900元之不動產2筆及汽車3輛。被告大學肄業,100年有薪資所得89,400元,名下僅有汽車1輛,並無不動產。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案爭執之關鍵在於: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是否過高?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係原告婚外女友,因故分手後心生不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00年3月19日至同年月27日,持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號(電話號碼詳卷)撥打電話或發送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之簡訊(通話、簡訊全文詳附件)至原告所使用0000000***號(電話號碼詳卷)電話,而以此等加害原告親人之生命、身體及原告名譽之事恐嚇原告,使原告聽聞上開話語及收受上開簡訊後心生畏懼,嗣因原告未應其要求交付上開財物而未得逞,已如前述,被告以上開方式恐嚇原告,侵害原告之自由等權益,使原告心生畏懼,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原告另主張其因被告之上開恐嚇行為致罹患猛爆性肝炎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上開主張,自難採信。
(二)被告係原告婚外女友,因原告欲與被告分手,被告竟以加害原告親人之生命、身體及原告名譽之事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精神上自受有極大之痛苦,原告依據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查原告係高雄醫學大學牙醫系畢業,目前為正光牙醫診所醫師,月薪10萬元,99年有執行業務所得1,413,939元,名下有現值7,762,900元之不動產2筆及汽車3輛。被告大學肄業,100年有薪資所得89,400元,名下僅有汽車1輛,並無不動產,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原告身為有配偶之人,就本件紛爭之緣起,具有相當之可非難性,被告於行為時有焦慮及憂鬱混合性情緒特徵,有憤怒情緒、衝動、自殺行為等情(有衛生署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佐),本案發生後,被告感情受創,於101年3月20、21日藥物中毒送奇美醫院診治、同年月26日嘗試自殺送成大醫院診治、同年月29日自傷行為送衛生署嘉南療養院診治(有各該診斷證明書3紙在卷可參),及被告恐嚇原告之期間、內容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0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自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附表一:
┌──┬──┬───────┬──────────────┐│編號│類別│時 間 │內 容 │├──┼──┼───────┼──────────────┤│ 1 │通話│100年3月19日某│黑道白道我不是沒有,只是我不││ │ │時 │想弄複雜 │├──┼──┼───────┼──────────────┤│ 2 │通話│100年3月19日某│只要你一開業,我就有辦法找到││ │ │時 │你,我就讓你生意做不下去. . ││ │ │ │我沒有辦法放過你... │├──┼──┼───────┼──────────────┤│ 3 │通話│100年3月22日某│你要小心. . . 上報,你可以看││ │ │時 │清楚。我跟你說,明天下午,你││ │ │ │不過來簽下借據,我就把它爆出││ │ │ │去。. . . 不要把我逼急,我什││ │ │ │麼事都做的出來,一個連命都不││ │ │ │要的人,什麼事都做的出來。 │├──┼──┼───────┼──────────────┤│ 4 │通話│100年3月23日某│我相信蘋果很喜歡這種報導 ││ │ │時 │ │├──┼──┼───────┼──────────────┤│ 5 │通話│100年3月23日某│會害怕就叫你太太小心每天24小││ │ │時 │時監督她的小孩,否則哪一天她││ │ │ │的小孩出事了我不知道。 │├──┼──┼───────┼──────────────┤│ 6 │通話│100年3月23日某│我要你陪葬,你現在不過來簽,││ │ │時 │我就到OO的安親班接他,我現在││ │ │ │就在附近,,你打電話去問,,││ │ │ │那我就在他們班上鬧,鬧的更難││ │ │ │聽。...接下來我要去接OO,我 ││ │ │ │要讓你家蒙上最大的羞恥。 ││ │ │ │ │├──┼──┼───────┼──────────────┤│ 7 │通話│100年3月23日某│我讓你的惡夢永遠不會消失。 ││ │ │時 │ │├──┼──┼───────┼──────────────┤│ 8 │簡訊│100年3月23日15│你不接,你媽在住院,別怪我. ││ │ │時49分 │.. │├──┼──┼───────┼──────────────┤│ 9 │簡訊│100年3月26日20│我同樣有挺我的媒體朋友,如果││ │ │時55分 │我回去了,他們也許會好好報導││ │ │ │,這我已阻止不了。會不會造成││ │ │ │到. . . 我走了. . 所有的訊息││ │ │ │他們都會公布出來.. │├──┼──┼───────┼──────────────┤│ 10 │簡訊│100年3月27日15│我臺北的朋友已經開始有些動作││ │ │時13分 │... │├──┼──┼───────┼──────────────┤│ 11 │簡訊│100年3月27日15│你大概忘了臺北有很挺我的人,││ │ │時34分 │有錢有勢,只要有錢所有都不是││ │ │ │困難... │└──┴──┴───────┴──────────────┘附表二:
┌──┬──┬───────┬──────────────┐│編號│類別│時 間 │內 容 │├──┼──┼───────┼──────────────┤│ 1 │通話│100年3月19日某│我500萬已經是底線... ││ │ │時 │ │├──┼──┼───────┼──────────────┤│ 2 │通話│100年3月21日某│我說了我只要600萬,600萬我拿││ │ │時 │不到,我資料會交給葉瑞香... │├──┼──┼───────┼──────────────┤│ 3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你不付600萬的話,我不會就這 ││ │ │時 │樣子. . . 那你就等所有的報紙││ │ │ │都登出來. . . 我登了你以後也││ │ │ │就不用作人了... │├──┼──┼───────┼──────────────┤│ 4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小孩被撞也沒關係,你不付你試││ │ │時 │試看,等小孩沒有,小孩死掉也││ │ │ │沒關係,我被關我也不怕,我不││ │ │ │怕死啦!. . . 你無言以對就等││ │ │ │著你小孩死,600萬換你2個小孩││ │ │ │的命,每天去看小孩,撞死小孩││ │ │ │. . . 我寧願犯法去關,也要你││ │ │ │小孩一起陪葬,不付600萬,就 ││ │ │ │要小孩死。 │├──┼──┼───────┼──────────────┤│ 5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我就是600萬後不會跟你扯上關 ││ │ │時 │係,沒有600萬你就讓他們一輩 ││ │ │ │子背上陰影. . . 只要600萬付 ││ │ │ │完,要不然你連診所也不用去了││ │ │ │,其他牙醫診所你也不用去,在││ │ │ │家等死好了。 │├──┼──┼───────┼──────────────┤│ 6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我會找兄弟去找你,要你的小孩││ │ │時 │平安,就付600萬,如果有人撞 ││ │ │ │他們的車,那就不是故意的,付││ │ │ │不出錢就要小孩來賠命,喪天害││ │ │ │理我已經不怕了,好戲在後面,││ │ │ │你等著看,不要怪我做出喪天害││ │ │ │理的事. . . 你就每小時等著保││ │ │ │護你的家人,保佑他們不要被車││ │ │ │撞,我開出的錢你付不了,那小││ │ │ │孩就顧不了了. . . 小孩的命值││ │ │ │600萬,要不然就每天保護他們.││ │ │ │. . │├──┼──┼───────┼──────────────┤│ 7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600萬拿出來把這棟房子清掉, ││ │ │時 │我就跟你毫無瓜葛. . . 不付就││ │ │ │試試看。 │├──┼──┼───────┼──────────────┤│ 8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等著瞧你全家一起死... ││ │ │時 │ │├──┼──┼───────┼──────────────┤│ 9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那就持續騷擾,部落格見google││ │ │時 │見,小孩幾年幾班,公布爸爸的││ │ │ │照片,不付600萬就這樣子做, ││ │ │ │我就po在他們的網站... │├──┼──┼───────┼──────────────┤│ 10 │簡訊│100年3月24日某│600萬元買你2個小孩的命,不就││ │ │時 │範就丟臉,抬不起頭,找兄弟去││ │ │ │撞小孩. . . 明天家長會裸照 ││ │ │ │po出來,影響他們自尊完,再來││ │ │ │影響他們的安全,不讓他們好過││ │ │ │...就讓600萬當小孩的喪葬費。│├──┼──┼───────┼──────────────┤│ 11 │簡訊│100年3月23日16│600萬給我,我就不會傷你的家 ││ │ │時52分 │人,也不會晚上去敲門. . . 在││ │ │ │我還沒喪心病狂之前,給我你爸││ │ │ │的電話,不然小朋友會因為你一││ │ │ │輩子受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