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459號原 告 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被 告 百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機具設備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之貨品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曾委託被告生產汽車尾燈、第三煞車燈及電子模組等產品,兩造簽訂設備及工檢製具保管合約書,約定由被告保管原告之機具設備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並得使用該等器具製造原告所需求之產品。此外,被告曾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向原告採購模組產品,並開立支票交付原告(票據號碼:AE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28,354元)作為支付貨款之用。原告持以兌現,卻因被告公司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被告於同年7月4日及7月7日向原告採買另一批模具產品如附表二,原告皆已依約交貨,惟被告之財務既已發生危機,顯然已無力支付該貨款。原告已於101年10月16日以台北光復郵局第1501號存證信函告知被告,終止與被告間之上開設備及工檢製具保管合約並要求限期返還,並解除附表二貨品所示之買賣契約,今均已屆期,原告為保障權益,爰依買賣契約之貨款請求權或票款請求權擇一請求被告給付228,35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寄託物返還請求權或使用借貸物返還請求權擇一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機具設備、及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
(二)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28,3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機具設備返還予原告。⒊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返還予原告。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⒌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又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又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367條、第470條、第259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設備及工檢製具保管合約書、百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1年7月4日及7月7日採購單、百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1年3月14日採購單、101年4月3日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票據交換所退票資料及支票(票據號碼:AE0000000,票面金額228,354元)、101年8月1日、8月9日及10月9日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
(三)從而,原告本於貨款請求權、使用借貸物返還請求權、回復原狀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8,3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機具設備及附表二所示之貨品返還予原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就聲明第1、2項請求本院就貨款請求權或票款請求權,及就寄託物返還請求權或使用借貸物返還請求權擇一判決,原告本於貨款請求權、使用借貸物返還請求權之請求,既有理由,則其票款請求權及寄託物返還請求權即毋庸復予審究,併此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9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附表一┌──┬──┬─────┬───┬───┬───┬───┐│編號│財產│ 設備名稱 │型號 │數量 │到百鎰│供應商││ │編號│ │ │ │日期 │ │├──┼──┼─────┼───┼───┼───┼───┤│ 1 │1441│氣密機 │TAM-TA│ 1 │98 │天宜 ││ │0026│ │700 │ │/1/22 │ │├──┼──┼─────┼───┼───┼───┼───┤│ 2 │1441│壓著機(壓 │TAM-PR│ 2 │98 │ ││ │0027│合機) │-700 │ │/1/22 │天宜 │├──┼──┼─────┼───┼───┼───┼───┤│ 3 │1481│4軸車燈塗 │TABLE │ │98 │程裕 ││ │0077│膠設備 │-41 │ 1 │/1/22 │ │├──┼──┼─────┼───┼───┼───┼───┤│ 4 │1441│熱熔膠機 │HS2506│ 1 │98 │皇尚 ││ │0023│GB- 40 │F1 │ │/1/22 │ ││ │ │A/WA C-(PU│ │ │ │ ││ │ │膠機) │ │ │ │ │├──┼──┼─────┼───┼───┼───┼───┤│ 5 │1481│熱熔膠機 │HS1106│1 │98 │皇尚 ││ │0042│ │-D32 │ │/1/22 │ │├──┼──┼─────┼───┼───┼───┼───┤│ 6 │1441│微電腦三層│一榮超│1 │98 │一榮 ││ │0030│板熱熔機( │音波 │ │/1/22 │ ││ │ │熱壓合機) │ │ │ │ │├──┼──┼─────┼───┼───┼───┼───┤│ 7 │1481│兩液型定量│G-260 │1 │98 │華勝 ││ │0068│點膠機 │ │ │/1/22 │ │├──┼──┼─────┼───┼───┼───┼───┤│ 8 │ │直流電源供│LPS- │1 │98 │茂迪 ││ │ │應器 │305 │ │/1/22 │ │├──┼──┼─────┼───┼───┼───┼───┤│ 9 │1441│超音波手焊│SUW- │2 │98 │豪優 ││ │0046│機 │0328M │ │/1/22 │ │├──┼──┼─────┼───┼───┼───┼───┤│ 10 │ │手持式熱熔│ │1 │98 │ ││ │ │機 │ │ │/1/22 │ │├──┼──┼─────┼───┼───┼───┼───┤│ 11 │ │手持式點膠│ │2 │98 │信韓 ││ │ │機 │ │ │/1/22 │ │├──┼──┼─────┼───┼───┼───┼───┤│ 12 │ │封口機 │ │1 │98 │ ││ │ │ │ │ │/1/22 │ │├──┼──┼─────┼───┼───┼───┼───┤│ 13 │ │角鋼置物架│ │3 │98 │ ││ │ │-高 │ │ │/1/22 │ │├──┼──┼─────┼───┼───┼───┼───┤│ 14 │ │置物架 │ │4 │98 │ ││ │ │ │ │ │/1/22 │ │├──┼──┼─────┼───┼───┼───┼───┤│ 15 │1481│迷你型單波│SOLBOT│1 │98 │國昊 ││ │0041│自動銲錫爐│3 │ │/4/14 │ │├──┼──┼─────┼───┼───┼───┼───┤│ 16 │1441│插件線 │3M │1 │98 │益昌 ││ │0016│ │ │ │/4/14 │ │├──┼──┼─────┼───┼───┼───┼───┤│ 17 │ │銜接下坡段│ │1 │98 │益昌 ││ │ │ │ │ │/4/14 │ │├──┼──┼─────┼───┼───┼───┼───┤│ 18 │ │3M後加工線│3M │1 │98 │益昌 ││ │ │ │ │ │/4/14 │ │├──┼──┼─────┼───┼───┼───┼───┤│ 19 │ │工作桌 │180*90│4 │98 │ ││ │ │ │*150 │ │/4/14 │ │├──┼──┼─────┼───┼───┼───┼───┤│ 20 │ │PU膠管清洗│ │1 │98 │ ││ │ │機 │ │ │/4/14 │ │└──┴──┴─────┴───┴───┴───┴───┘附表二┌──┬───┬───┬───┬───┬───┬───┬───┐│編號│ 品號 │品名/ │預交日│ 數量 │ 單位 │單價 │ 金額 ││ │ │廠商 │ │ │ │(新臺│(新臺││ │ │品號/ │ │ │ │幣) │幣) ││ │ │描述/ │ │ │ │ │ ││ │ │備註 │ │ │ │ │ │├──┼───┼───┼───┼───┼───┼───┼───┤│ 1 │111060│CORVE-│101/ │800.00│PIECES│150.00│120,00││ │2031T │TTE │08/01 │ │ │0 │0.000 ││ │ │PCB │ │ │ │ │ ││ │ │模組 │ │ │ │ │ │├──┼───┼───┼───┼───┼───┼───┼───┤│ 2 │111090│CORVE-│101/ │800.00│PIECES│41.900│33,520││ │2031T │TTE │08/ │ │ │ │.000 ││ │ │LOAD │01 │ │ │ │ ││ │ │負載器│ │ │ │ │ │├──┼───┼───┼───┼───┼───┼───┼───┤│ 3 │111110│CORVE-│101/ │1,650 │PIECES│5.300 │8,745 ││ │2031T │TTE │08/01 │.00 │ │ │.000 ││ │ │LED焊 │ │ │ │ │ ││ │ │線半成│ │ │ │ │ ││ │ │品(紅 │ │ │ │ │ ││ │ │/黑) │ │ │ │ │ ││ │ │(線材 │ │ │ │ │ ││ │ │紅+黑)│ │ │ │ │ │├──┼───┼───┼───┼───┼───┼───┼───┤│ 4 │111110│CORVE-│101/ │1,650 │PIECES│5.300 │8,745 ││ │2032T │TTE │08/01 │.00 │ │ │.000 ││ │ │LED焊 │ │ │ │ │ ││ │ │線半成│ │ │ │ │ ││ │ │品(橙 │ │ │ │ │ ││ │ │/白) │ │ │ │ │ ││ │ │(線材 │ │ │ │ │ ││ │ │橙+白)│ │ │ │ │ │├──┼───┼───┼───┼───┼───┼───┼───┤│ 5 │124802│線組 │101/ │1,350 │PIECES│2.100 │2,835 ││ │0302T │UL1007│08/01 │.00 │ │ │.000 ││ │ │22AWG │ │ │ │ │ ││ │ │195*3 │ │ │ │ │ ││ │ │*3mm黃│ │ │ │ │ ││ │ │白 │ │ │ │ │ │├──┼───┼───┼───┼───┼───┼───┼───┤│ 6 │C-350W│防塵貼│101/ │800.00│PIECES│0.000 │0.000 ││ │*1 │紙/直 │08/01 │ │ │ │ ││ │ │徑3.5 │ │ │ │ │ ││ │ │CM白色│ │ │ │ │ ││ │ │/客供 │ │ │ │ │ ││ │ │白色/ │ │ │ │ │ ││ │ │圓形/ │ │ │ │ │ ││ │ │直徑 │ │ │ │ │ ││ │ │3.5CM │ │ │ │ │ │├──┼───┼───┼───┼───┼───┼───┼───┤│ 7 │111060│A6 │101/ │153.00│PIECES│170.00│26,010││ │1011T │CDA01 │10/01 │ │ │0 │.000 ││ │ │模組半│ │ │ │ │ ││ │ │成品-L│ │ │ │ │ │├──┼───┼───┼───┼───┼───┼───┼───┤│ 8 │111060│A6 │101/ │153.00│PIECES│170.00│26,010││ │1012T │CDA01 │10/01 │ │ │0 │.000 ││ │ │模組半│ │ │ │ │ ││ │ │成品-R│ │ │ │ │ │├──┼───┼───┼───┼───┼───┼───┼───┤│ 9 │111060│A6行車│101/ │152.00│PIECES│190.00│28,880││ │1014T │模組+ │10/01 │ │ │0 │.000 ││ │ │負載器│ │ │ │ │ ││ │ │(含線 │ │ │ │ │ ││ │ │組)-L │ │ │ │ │ │├──┼───┼───┼───┼───┼───┼───┼───┤│ 10 │111060│A6行車│101/ │152.00│PIECES│190.00│28,880││ │1015T │模組+ │10/01 │ │ │0 │.000 ││ │ │負載器│ │ │ │ │ ││ │ │(含線 │ │ │ │ │ ││ │ │組)-R │ │ │ │ │ │└──┴───┴───┴───┴───┴───┴───┴───┘